省人社廳專家解讀:《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3-05-24 16:10
《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通知》的出臺,對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穩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具有重要意義。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2014年和2016年,省政府先后印發的湘政辦發〔2014〕31號和湘政辦發〔2016〕80號文件,為推進依法征地、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助力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2022年省十三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制度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作出新規定,湘政辦發〔2014〕31號和湘政辦發〔2016〕80號部分內容已不符合上位法及國家規定,迫切需要進行修改完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一條“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具體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的規定,代為起草了《通知》。
二、政策目標
將符合條件的新增被征地農民全部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實現應保盡保。
三、主要內容
《通知》包括工作原則、參保繳費、社會保障資金籌集和管理、責任分工等四方面內容,兩個附件分別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身份認定工作流程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流程。
(一)關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是指因政府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年滿16周歲且為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
(二)關于認定流程。符合社會保障對象認定范圍的被征地農民按“三審兩公示”的程序進行認定。由被征地農民本人申報,經所在村(社區)初審、鄉鎮(街道)復審、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和所在村(社區)公示、縣公示的“三審兩公示”程序后予以認定,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身份的真實性、準確性。
(三)關于保障對象參保繳費。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按規定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得以違規一次性補繳方式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由其自主選擇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嚴格按規定逐年繳費,或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關于參保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當年全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準值的60%(或100%)×12%(或20%)×補貼年限(具體補貼年限和比例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選擇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繳費補貼金額一次性計入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增加個人賬戶儲存額(已經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補貼金額一次性計入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后,從次月起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增發金額=補貼金額/139,計發系數為139)。選擇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按照“先繳后補”的原則,當年繳費后即按繳費補貼標準給予補貼。
(五)關于參保繳費補貼領取完畢前保障對象達到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在參保繳費補貼領取完畢前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或死亡的,其繳費補貼余額原則上一次性發給本人或繼承人;已領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繳費補貼原則上一次性發給本人。
(六)關于社會保障資金籌集。規定籌資渠道有:一是用地單位繳納。各市州、縣市區要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參照區片綜合地價,結合當地征地補償標準、職工平均工資和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情況,及時合理調整用地單位繳納標準。二是土地出讓收入劃撥資金。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計提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三是落實集體補助資金。提取10%的征地補償費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以上資金來源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支出的,由當地政府予以解決。。
(七)關于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截留、擠占、挪用、轉借或擅自將資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
(八)關于職責分工。《通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實行政府“一把手”負責制。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工作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財政、公安、農業農村、審計、稅務等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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