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湘潭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6-04 14:36 信息來源:湘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點擊量:1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相關單位,天易經開局相關局室:
《湘潭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湘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湘潭縣自然資源局
湘潭縣財政局 湘潭縣公安局
湘潭縣農業農村局 湘潭縣審計局
國家稅務總局湘潭縣稅務局 湘潭縣農業發展服務中心
湘潭縣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
2024年5月29日
湘潭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公安廳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湖南省審計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規〔2023〕1號)及《湘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八部門關于印發〈湘潭市城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潭人社發〔2024〕2號)的規定,結合湘潭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遵循“當期可承受、未來可持續”和“誰征地、誰負責、誰處理”的基本原則,按照分級負責的要求,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主體責任。
(二)應保盡保,維護權益。根據“全民參保”行動要求,及時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全面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全力維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當前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
(三)先保后征,專款專用。按照先落實資金、后批準征地的原則,多渠道籌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挪用、轉借。
(四)防范風險,守住底線。及時分析研判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領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困難、風險隱患,堅持底線思維,增強憂患意識,加強應對處置,做到防范風險、引導預期、兜牢底線、確保穩定。
第二章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及程序
第三條 因政府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指全額或均等享有被征土地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權)、年滿16周歲(含)且為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應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范圍:
(一)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人員;
(二)入學、入伍符合前項規定條件的在校大中專學生以及符合退役后回原籍安置條件的現役義務兵、下士和中士。
(三)父母一方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人符合當地經濟組織成員條件的人員。
(四)其他情形。在不違反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前提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民主決策的程序確定,經審核、公示無異議的人員。
第四條 下列人員不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范圍:
(一)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按照民主決策程序重新調整耕地承包經營權,耕地調整后達到家庭人均0.3畝及以上的人員;
(二)已被機關事業單位按規定程序招考招錄為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及其領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人員;
(三)已按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及其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
(四)已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范圍的人員。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本人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提出申請,填寫《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內頁原件及復印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及復印件等相關資料。
(二)初審。土地測(丈)量面積登記后,所在村(組)進行討論、初審。復印資料需要初審人簽字,形成《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花名冊》。
(三)第一輪公示。所在村(組)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花名冊》在村(組)政務公開欄和顯著位置張榜公示,公示期為7天。如有異議,由所在村(組)依法處理;公示無異議或異議已解決的,由村(組)組織不少于10名被征地村民代表在花名冊上簽字證明,并將申請人員的申報資料匯集成冊,連同征地的相關資料(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拆遷協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方案等)一并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
(四)復審。土地補償協議簽訂后,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同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派出所等機構對被征地農民身份進行復核審查。
(五)會審。復審通過后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花名冊》及相關資料報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公安、農業發展、優化人居環境等部門對資料進行聯合會審。
(六)第二輪公示。會審通過后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花名冊》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所在村(組)集體進行第二輪公示,公示期為7天,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對舉報和提出異議的進行核查,有弄虛作假、偽造資料、惡意舉報等情況的,依法進行處理。
(七)審定。第二輪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得到解決的,由鄉鎮上報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予以審定,并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花名冊》作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享受養老保險繳費補貼的依據。
第六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年齡的認定以《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為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因未滿16周歲未進行認定,但《征收土地公告》發布時已年滿16周歲且符合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范圍的,嚴格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程序進行補充認定。
第三章 參保繳費補貼
第七條 以征地公告項目為實施單位,在發布《征收土地公告》且項目征收完成(原則上全部騰房交地)后30個工作日內,補貼發放機構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辦理養老保險補貼登記手續。
第八條 積極引導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由其自主選擇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嚴格按規定逐年繳費,逐年領取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或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繳費補貼一次性計入個人賬戶,一經選擇補貼方式不變更。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按規定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不得以違規一次性補繳方式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第九條 經認定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人員,每年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集中申報,補貼發放機構及時為其落實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一)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標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當年全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準值的60%×20%×12。
(二)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年限:以《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為截止點,屬于年滿16周歲至不滿19周歲年齡段人員,從年滿16周歲起計算,每滿1年折算l年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年限;年滿19周歲至40周歲(含)年齡段人員,統一折算4年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年限;40周歲以上至不滿60周歲年齡段人員,每滿5年折算l年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年限(不滿5年的按1年折算);年滿60周歲及以上年齡段人員,每滿3年折算l年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年限(不滿3年的按1年折算),最長補貼年限不超過12年。
(三)未達法定退休年齡且選擇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按照“先繳后補”的原則,當年繳費后,依程序按已認定的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標準給予補貼。
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年限屆滿前符合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養老保險繳費補貼余額一次性發放給本人。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年限期滿前死亡的,養老保險繳費補貼余額一次性發放給繼承人。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年限屆滿后,繳費年限不足國家規定的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最低年限的,個人應繼續繳費。
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不符合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個人可延長繳費至國家規定的領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最低年限。延長繳費期間,可按規定領取補貼年限內的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四)未達法定退休年齡且選擇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標準、年限與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相同,養老保險繳費補貼一次性計入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增加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應逐年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
(五)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認定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時已經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已經領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養老保險繳費補貼一次性發放給本人,原享受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不變。
已經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養老保險繳費補貼一次性計入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后,從次月起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增發金額=養老保險繳費補貼金額÷139(計發系數為139)。
(六)經認定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現役軍人憑借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出具的軍人養老保險登記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資料可按年領取養老保險繳費補貼,也可在退役后憑借相關證明資料一次性領取服役期間的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后錄用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的,從錄用后繳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當月起不再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第十條 經國家認定為不符合條件一次性繳費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其發放待遇增加的地方財政支出責任原則上由一般公共預算承擔,具體核定和分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符合條件一次性補繳被征地農民,可在其退休前,將已一次性補繳的養老保險費,改為按月正常繳費,逐月正常繳費的基數差按照“誰征地、誰負責”的原則,由相應層級政府承擔。
第四章 資金來源和管理
第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采取以下方式籌集:
(一)征地時按征地面積120元/平方米的標準向用地單位征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二)征地時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土地的征地補償費中提取10%;
(三)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資金。
以上資金來源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支出的,由本級政府予以解決。
第十二條 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參照區片綜合地價,結合當地征地補償標準、職工平均工資和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情況,及時合理調整用地單位繳納標準。
第十三條 鐵路、高速公路、機場、重大水利工程等重點工程的投資主體,要嚴格遵守執行相關政策規定,可以參照市級有關文件繳納標準,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實施縣級統籌。
第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開支項目:
(一)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補貼支出;
(二)應當從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條 用地單位繳納的、從征地補償費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緩繳,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轉借或擅自將資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
第十七條 對于拒不按規定清繳社會保障費的用地單位,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予以懲戒。對于偽造證件或以其他手段騙取、冒領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障補貼資金的,由補貼發放機構負責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鄉鎮人民政府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實行政府“一把手”負責制。
第十九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中遇到的特殊問題,由縣征拆(社會保障)工作聯席會議負責組織研究解決。
第二十條 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被征地農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被征地社會保障對象的復審,以及相關手續的辦理。
被征地農民所在村民委員會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初審,配合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相關具體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待遇、養老保險費補貼發放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督促用地單位按規定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和核定用地單位擬征地面積及用地性質等工作。負責在征地報批時審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未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不得啟動集體土地征收報批。
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負責按征地補償費的10%提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及時將上述資金解繳至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劃撥和管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根據實際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必要經費。
農業農村部門牽頭,農業發展服務中心負責被征地農民承包耕地人均面積核定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信息確認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征收被征地農民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審計監督。
凡涉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相關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落實到位,因部門履職盡責不到位影響被征地農民權益的,嚴格按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及個人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的湘潭天易經濟開發區征地項目中,未進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身份認定的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五條執行,補貼年限和繳費補貼按照同一征地項目同等條件被征地農民的標準予以落實,并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現行社保政策。
第二十二條 以湘潭天易經濟開發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事務移交為節點,未辦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含按第二十一條認定的對象)的參保繳費、養老保險繳費補貼發放由湘潭天易經濟開發區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事項有相關法律法規或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相關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按本辦法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 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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