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頻解讀|關于《湘潭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6-04 14:43
一、《實施辦法》的制定背景和依據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公安廳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湖南省審計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規〔2023〕1號)及《湘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八部門關于印發〈湘潭市城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潭人社發〔2024〕2號)的規定,結合湘潭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實施辦法》的適用范圍是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縣域范圍內集體土地被依法征收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征地農民。
三、《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是
本辦法共六章二十四條,包括總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及程序、參保繳費補貼、資金來源和管理、組織實施、附則六個部分。
四、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如何參保繳費?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由其自主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嚴格按規定逐年繳費,逐年領取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或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繳費補貼一次性計入個人賬戶,一經選擇補貼方式不再變更。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按規定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不得以違規一次性補繳方式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五、我縣被征地農民社保補貼年限是多少?
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標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當年全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準值的60%×20%×12。
六、我縣被征地農民社保補貼年限是多少?
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年限:以《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為截止點,屬于年滿16周歲至不滿19周歲年齡段人員,從年滿16周歲起計算,每滿1年折算l年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年限;年滿19周歲至40周歲(含)年齡段人員,統一折算4年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年限;40周歲以上至不滿60周歲年齡段人員,每滿5年折算l年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年限(不滿5年的按1年折算);年滿60周歲及以上年齡段人員,每滿3年折算l年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年限(不滿3年的按1年折算),最長補貼年限不超過12年。
七、我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如何認定?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本人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提出申請,填寫《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內頁原件及復印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及復印件等相關資料。
(二)初審。土地測(丈)量面積登記后,所在村(組)進行討論、初審。復印資料需要初審人簽字,形成《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花名冊》。
(三)第一輪公示。所在村(組)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花名冊》在村(組)政務公開欄和顯著位置張榜公示,公示期為7天。如有異議,由所在村(組)依法處理;公示無異議或異議已解決的,由村(組)組織不少于10名被征地村民代表在花名冊上簽字證明,并將申請人員的申報資料匯集成冊,連同征地的相關資料(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拆遷協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方案等)一并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
(四)復審。土地補償協議簽訂后,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同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派出所等機構對被征地農民身份進行復核審查。
(五)會審。復審通過后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花名冊》及相關資料報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公安、農業發展、優化人居環境等部門對資料進行聯合會審。
(六)第二輪公示。會審通過后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花名冊》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所在村(組)集體進行第二輪公示,公示期為7天,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對舉報和提出異議的進行核查,有弄虛作假、偽造資料、惡意舉報等情況的,依法進行處理。
(七)審定。第二輪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得到解決的,由鄉鎮上報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予以審定,并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認定花名冊》作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享受養老保險繳費補貼的依據。
八、《實施辦法》什么時候開始實施?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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