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全面禁放煙花爆竹不合法!法學專家呼吁將更多選擇權交給民眾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1-05 16:15
央視網消息(記者/楊繹霏):已至年末,是否解禁煙花燃放再次成為公眾討論的熱門話題。
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向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報告關于2023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根據一則典型案例,對有些“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提出審查建議,認為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地方需依法修改禁燃令。這一建議讓民眾重燃對“煙花飛舞迎新年”的期盼。
“禁燃令”的出現其實有跡可循。20世紀80年代末,全國各大城市因燃放煙花爆竹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事件逐年上升,煙花爆竹的安全問題引起重視。198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其中涉及對部分地點的禁燃規定。
1988年,第六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提出,要加強煙花爆竹的生產和燃放安全。北京市分別于1987年和1993年開始陸續實施關于煙花爆竹安全的管理方針和禁令。隨后,上海、廣州、武漢、西安等282個城市也頒布了類似法令。
但禁放規定在實施過程中,仍然伴有“煙花解禁”的呼聲。經過討論和協商,煙花爆竹政策實行“禁改限”,2006年底,全國有200多個城市逐步放寬對于煙花爆竹的限制。
然而,霧霾問題再次引發了對于禁燃煙花爆竹的討論。在這樣的背景下,越來越多的人贊成對煙花爆竹燃放進行一定控制。2013年以后,禁燃的范圍逐步擴大,燃放煙花爆竹的政策再度收緊。
公安部數據顯示,2017年,全國共有444個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764個城市限制燃放;2018年,全國803個縣級以上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至2023年初,全面實施禁放政策已有近10年時間,多地有松綁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舉措,將“禁止”改為“限制”。上海、遼寧等地規定,在特定時間段、特定區域可以燃放煙花。
央視網《新聞+》欄目記者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學教授王成棟和北京政府法制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院教授解志勇,共同探討相關問題。
《新聞+》記者:此次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聲,傳遞的是什么信號?
王成棟:這個信號很明確。第一,是對于人民群眾希望感受過年、過節熱鬧氣氛呼聲的一種回應。第二,1988年至今二十多年的時間里,在保護環境的大背景下,對于煙花爆竹的限制變成了一種禁止,而且是一種普遍禁止。此次發聲意味著人大系統內部,包括人大法工委對于這種全面禁止的反思或者引導。
從全國各地來看,今年的春節應該會更有一點“年”的味道,因為這是人民群眾的呼聲。
解志勇:第一,從憲法實施和國家法制統一的角度來講,憲法要求所有的法律、法規、規章都要和憲法保持一致,這是一個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或者說是憲法的一個基本要求。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沒有要求把煙花爆竹全禁掉,而是要求各地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規范。
第二,從保護優秀傳統文化或者民俗文化的角度來講,限制燃放或者禁燃對于保護空氣質量和城市密集區的安全其實是有好處的,但是也造成了負面影響,年味越來越淡,沒有“爆竹聲中一歲除”的感觸,這其實是我們一種很大的、隱性的文化損失。
某種意義上,現在與春節相關的一些民俗,就帶有文化遺產的特征,所以是我們要善加保護的內容,而民俗也需要用法治保障,要讓民眾有一個穩定的預期。
第三,煙花爆竹不僅涉及燃放的問題,背后也有產業鏈在支撐。根據原來的法律,如果企業獲得行政許可,屬于合法經營。如果一關了之、一禁了之,不僅損害產業鏈,也損害老百姓的信賴。
第四,這代表的是一個良好的開端,這樣的一種做法也呼應了二十大報告特別強調的建設創新型社會,我們要進行創新發展、高質量發展,這是一個很好的契機。
《新聞+》記者:備案審查是什么?
解志勇:備案審查是我們國家的一項重要憲法原則,它具體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下位法必須服從上位法,即下位法要與上位法的規定保持一致,不能沖突,簡單理解就是所有的法律都不能與憲法沖突,保障這一點實現的機制就叫作備案審查制,也就是當下級機關或者下級立法機關、部門制定了下位法時,要向上一級的立法機關報備。
具體的規定還會更細,比如有一些地方性法規,除了要向全國人大進行備案審查以外,還要向國務院法制機構,就是現在的司法行政機關里的機構進行備案。
《新聞+》記者:怎么看待地方性法規關于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王成棟:過去出現“一刀切”的情況,要從過去的時間維度來看,也就是回歸環境污染問題。
雖說環境污染不僅僅是燃放煙花爆竹一個原因造成的,也是工業發展本身所導致的。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在一個時間段里密集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污染會迅速提高。
所以,在這種背景之下,對于空氣質量的訴求就會出現,這也是一種客觀的觀念。但從法律規范本身出發,地方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大氣污染防治法》本身的理解是有偏差的、不全面的,屬于帶有一種更多理性情感的立法,這也是客觀現實,所以我們現在要回歸到現實中來,回歸法律規范本身。
《新聞+》記者:您認為應該“放寬”禁燃煙花爆竹的規定嗎?
王成棟:燃放煙花爆竹是中國的一種重要的傳統文化,是人們對于無論喜慶還是悲苦的有效表達,同時它也是一種公民的權利的回歸。
此次法工委提供的這個契機很好,說明了一些傳統權力。
在現代社會,人與自然的關系越來越緊張,在這種背景之下,傳統的自然的權利從自在、自為、自發的享有,變成了國家通過法律加以限制或者加以賦權,成為了一種法定權利。
隨著工業化的發展,對于環境的損害導致了人們身體健康的損害,以往的完全不控制的理念也不適用于現在的社會環境,因此我們要一分為二地看待問題,
另外,從國家法律制度的立法的情況來看,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還是國務院的相關法律法規,確實并沒有對燃放煙花爆竹“一刀切”,中國地大物博、人口眾多,各地的情況有所不同,城市和鄉村也不同,同一城市不同的區域也有不同。
通過地方性法規、規章的“一刀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相關行政法規規定要求。
所以,我們應該理性看待燃放煙花爆竹的問題,原則上不能一味地“堵”,而應該“疏”,“疏”“堵”結合,限制與引導相結合。
《新聞+》記者:對于燃放煙花爆竹,應該怎樣規定才合理?
王成棟:我覺得目前可以考慮的合理燃放方法,還是進行分區域、分時段燃放,允許人民群眾享受傳統文化,這種煙花爆竹的響聲也是一種味道。
特大城市人口密集,短時間地無限度燃放,不僅對普通人群產生健康影響,對病人、嬰幼兒的損害可能更大。所以在醫院周邊、幼兒園、小學、養老院這些區域范圍內,可以適當加以控制,劃定地點,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燃放。
同時也要強調一點,我們應當在什么樣的環境里生活,燃放什么樣的煙花爆竹,怎么燃放,更多的選擇權應該交給人民。每個城市都有自己的一些特點,不應該過于沉悶,依據各地的特色、各地的省情、市情、區情、縣情來定,更為合適。
解志勇:不容否認的是,煙花爆竹在燃放過程當中可能出現一些危險因素和污染因素,這些也都是客觀存在的。
假如修改了地方性法規以后,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恢復煙花爆竹的生產和燃放,這就要求我們在技術上進一步完善。現在科學技術已經取得很大進步,對于以往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弊端,已經可以進行一定控制,所以我們下一步可不可以考慮錯峰燃放,分不同時段、不同區域燃放。不管怎么說,我們的管理措施要跟上,要避免“一哄而上,一哄而散”這樣的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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