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人民政府關于湘潭縣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發布時間:2024-08-22 11:35 信息來源: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點擊量:1
為預防火災事故,消除安全隱患,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決定在縣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二、禁止在下列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縣城芙蓉大道以西—湘蓮大道以北—涓水以東—湘江以南閉合區域范圍內。
三、在禁燃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須依法經公安機關許可并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或者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機關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禁燃區內,不再審批設置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禁燃區外,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煙花爆竹零售店(點)。
六、縣城管執法局牽頭組織聯合執法行動。縣直各單位和省、市駐縣單位,易俗河鎮相關村(社區),居民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要落實各項禁燃措施,切實做好禁燃工作。
七、公安、城管執法、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嚴厲查處非法銷售、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八、廣大市民要自覺遵守本通告規定,鼓勵積極舉報違反禁燃管理規定的行為(舉報熱線:110、12345)。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湘潭縣人民政府關于縣城區禁(限)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潭縣政函〔2017〕28號)同時廢止。
湘潭縣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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