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解讀:關于《湘潭縣村級組織財務管理指導意見》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1-09 10:14
一、關于修訂完善《湘潭縣村級組織財務管理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制定背景和依據是什么?
因《湘潭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潭縣農聯〔2022〕19號)到期,為進一步加強村級組織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維護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起草了本《意見》。
二、《意見》是如何起草的?
《意見》是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對標對表國省市文件精神,由縣農業發展服務中心負責牽頭起草,聯合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制定。《意見》征求了縣紀檢監察、審計、民政、林業、鄉村振興等部門和鄉鎮的意見,并針對反饋意見和建議進行修改完善,提交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三、《意見》主要內容有哪些?
《意見》共分為十二章七十八條。
主要內容之一明確了適用范圍和財務管理職責。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村民委員會和涉農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居)民委員會)、依法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鄉鎮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應當在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由村(居)民代表會議、村(居)民委員會、村務(居)監督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計人員等按規定履行職責。
主要內容之二規范了會計核算和各類財務行為。各鄉鎮人民政府應設立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村(居)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賬務應當分賬進行管理,村(居)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依規采取多種形式籌集資金。籌集資金應當履行本組織決策程序,確定籌資方式、規模和用途,控制籌資成本和風險。村(居)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支活動應納入村級財務統一核算和管理,并納入省“互聯網+監督”監管平臺管理。農村集體資源發包、貨物或服務招標采購和較大數額的資產處置等,應當堅持公開、透明、效益原則,通過農村產權交易平臺或招投標平臺進行,嚴禁私自、變相交易或違規處置,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對集體資產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
主要內容之三加強了風險管控和審計監督責任。鄉鎮人民政府應規范舉債管理程序,嚴格村級債務申報審批,從源頭控減新債。村(居)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因地制宜制定化債計劃,實行“一村一策”。村(居)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將新增債務作為重點審計內容。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計結果應當公布,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一屆村(居)民委員會或理事會選舉之前公布。
四、《意見》什么時候開始實施?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湘潭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潭縣農聯〔2022〕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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