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頻解讀|湘潭縣法顧室聘用律師辦法文件解讀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07-21 10:52
第一條 為規范縣人民政府聘任法律顧問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湘辦發〔2017〕35號)、《湖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6號,2015年)、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通知》(潭政辦發〔2022〕7號)等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聘任有關法學專家、律師及法律工作人員擔任法律顧問,適用本辦法。
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室負責縣人民政府聘任法律顧問(以下簡稱法律顧問)的遴選、考評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三條 為縣人民政府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法學專家或律師及相應的法律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忠于憲法、遵守法律,深刻認識“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擁有8年以上律師執業經驗或具備二級以上律師職稱,有較高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實務工作經驗;或從事法學教學、法學研究工作,具有法學副教授以上或相當職稱,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領域具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或在市、縣人民政府從事政府法治工作十年以上,有相應高級職稱或四級調研員以上職級并具有豐富的政府法治工作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和紀律處分,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和律師協會的紀律懲戒,具有較好的職業道德,社會各界反映良好;
(四)熟悉市情、縣情,民情、社情和政府工作規則,有較強的分析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五)熱心服務于社會公共事務,且有時間和精力履行法律顧問工作職責。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5名以上法學專家或律師及法律工作人員擔任法律顧問并組建政府法律顧問團,顧問團設政府首席法律顧問一人。法律顧問的聘期為3年,期滿可以續聘。
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室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法學專家、律師及法律工作人員中遴選法律顧問。擬聘請人員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人民政府聘任,并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予以公示。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可委托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與受聘法律顧問簽訂書面法律顧問服務合同。法律顧問服務合同應當明確工作范圍、權利義務、聘用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六條 法律顧問的主要工作范圍:
(一)參與縣人民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等工作中有關重大問題的研究;
(二)為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重要行政行為提供法律咨詢、論證意見;
(三)參與地方立法和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和咨詢論證;
(四)參與辦理重大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調解、仲裁案件,參與處理涉及縣人民政府的非訴民事、行政糾紛以及信訪事件;
(五)參與縣人民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前期論證和合同談判,協助起草、審查、修改縣人民政府重大合同或相關法律文書;
(六)參與辦理縣人民政府交辦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七條 法律顧問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縣人民政府授權和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依法開展工作;
(二)依據事實和法律法規,獨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三)參加與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相關的會議等活動,查閱相關資料和文件,向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情況;
(四)獲得必要的工作條件及報酬;
(五)其他為履行法律顧問職責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
第八條 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勤勉盡責,客觀告知縣人民政府有關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提出合法、可行的法律意見或建議予以防范,維護縣人民政府合法利益;
(二)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縣人民政府存在利害沖突的法律事務;如與縣人民政府交辦的法律事務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申請回避;
(三)不得以法律顧問的名義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從事與法律顧問職責不相關的活動;不得從事其他有損于縣人民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動;
(四)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泄露縣人民政府有關法律事務處理意見;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對與法律顧問服務有關的保密信息,在服務合同關系結束后仍應履行保密義務;
(五)妥善保管縣人民政府提供的證據材料和其他重要法律文件,法律事務辦理結束后應及時返還;
(六)按規定向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七)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約定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在處理重大法律事項中,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應當按照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和要求,組織法律顧問團隊提出法律意見。
法律顧問提供的法律意見,應當由其本人簽名確認;如系律師,還應當加蓋其所屬律師事務所公章。
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應當對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進行綜合研究分析,提出書面辦理意見,連同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一并呈報縣人民政府。
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主動聽取、采納其提出的專業意見。
第十條 建立法律顧問交流培訓機制,建立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法律顧問工作會議,由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室適時組織法律顧問進行經驗交流、專題培訓或理論研究。
第十一條 法律顧問應當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提交年度工作書面報告,并結合法治政府建設提出有針對性的工作建議。
第十二條 建立法律顧問工作質效評價機制。
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應當對法律顧問每次提供的法律服務質效進行跟蹤評價,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評價結果作為法律顧問年度工作考評的重要依據。同時,應當對法律顧問的工作能力、工作實績、服務效果等履職情況進行年度考評,并將考評結果書面報告縣人民政府,同步通報法律顧問所在單位。考評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將其作為法律顧問報酬、續聘、解聘的依據。
法律顧問有權對年度工作考評結果提出申辯。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應當對申辯意見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及時通知申辯人。
第十三條 縣財政局應將法律顧問工作經費列入年度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應當根據服務合同和法律顧問工作完成情況確定和支付合理報酬。對沒有提供實際法律服務的,不得支付報酬;對提供法律服務成效顯著,作出突出貢獻的,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四條 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人民政府可以提前解除法律顧問關系:
(一)未履行本辦法第八條所規定的義務的;
(二)因身體原因無法勝任法律顧問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安排的法律顧問活動、不接受交辦的工作或不及時提供法律意見的;
(四)法律顧問年度工作考核評定為不稱職的;
(五)受所在單位處分,或受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有其他違紀違法或嚴重失職行為的。
法律顧問被提前解聘的,五年內不得再聘。
在聘用期間,法律顧問違反法律法規、職業操守和本辦法規定,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工作人員在選聘、管理法律顧問過程中,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和天易經開區區各局室聘用法律顧問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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