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縣工業用地先租后讓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9-07-25 10:24 信息來源:湘潭縣人民政府 點擊量:1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天易經開區各局室:
《湘潭縣工業用地先租后讓暫行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7月15日
湘潭縣工業用地先租后讓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加大工業項目有效投入,創新工業項目供地方式,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工業用地彈性供應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業用地先租后讓是指通過公開招拍掛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租賃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按租賃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并進行開發、使用和經營,租賃期間或租賃到期時經評估達到約定土地使用條件的可申請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供地方式。
第三條 湘潭縣范圍內工業用地適用本辦法。
采取先租后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縣域產業發展定位。
第四條 工業用地先租后讓標準。
(一)入園基本條件。項目符合園區產業規劃和布局,天易經開區范圍內,投資強度不低于200萬元/畝,用地面積30畝及以上,建成后年畝均稅收不低于8萬元/畝/年,建設周期:30畝以下的,交地后8個月建成,10個月投產;30畝至50畝以內交地后10個月建成,12個月投產;50畝至100畝內交地后12個月建成,18個月投產;100畝以上的,交地后18個月建成,21個月投產;縣域其他園區,投資強度不低于自然資源部《關于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18〕24號)的規定,建成后年畝均稅收不低于5萬元/畝,建設周期:50畝以內的,交地后10個月建成,12個月投產,50畝至100畝內的,交地后12個月建成,18個月投產。
(二)租賃和出讓年限。租賃期不得超過10年,一般為4年,采取“1+3”模式,即項目建設期為1年,正式運營期為3年。期滿后轉為出讓供地模式,出讓總年限不超過30年;出讓年限申請超過30年的,由縣科技工信局、天易經開區經濟發展局牽頭組織申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租金和出讓金。土地租賃起始價10000元/畝/年,協議出讓時,前期租金可列抵土地出讓金。后期出讓起始價,天易經開區范圍內不低于35萬元/畝,其中對天易經開區黨工委認定的湘潭縣優先發展的產業項目,可按25萬元/畝確定出讓起始價;縣域其他園區不低于25萬元/畝(采用彈性供地的,按《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工業用地彈性供應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系數確定)。租賃期滿后達到以下標準即可申請轉為出讓:
1.項目按約定用途、規模,達到投入產出、節能環保、促進就業等約束性指標,并全部竣工投產的;
2.投產后年度稅收達標的;
3.達到協議約定的其他條件的。
租賃期滿轉出讓的出讓金按競得地價總額扣除已繳納租金(租金視作先期繳納出讓金)的差價收取。
第五條 縣自然資源局出臺先租后讓公開掛牌出讓的操作流程,并發放租賃用地臨時不動產權證。用地單位在簽訂《項目投資意向書》后,由縣自然資源局依據雙方達成的條件,組織地塊公開先租后讓掛牌,用地單位競得后,先行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協議》并辦理臨時不動產權證,承租方憑不動產權證辦理規劃、建設、環保等審批手續。租賃到期后達到出讓條件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直接換發不動產權證。
第六條 工業用地先租后讓程序
(一)項目入園審查。由招商主管部門牽頭按本辦法確定的標準和用地單位洽談,達成入園意向協議,明確項目投資主體、產業類型、投資規模、租賃期限和到期后轉為出讓的條件。
(二)公開組織先租后讓供地。項目通過入園審查后,縣自然資源局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先租后讓供地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編制先租后讓招拍掛出讓文件,發布出讓公告,按規定組織實施先租后讓地塊公開掛牌。
(三)合同簽訂。承租人(受讓人)憑成交確認書與縣自然資源局(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競買保證金自動轉為租金。出租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向承租人(受讓人)交付土地。承租人(受讓人)應當按照工業用地先租后讓合同約定的土地利用條件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相關指標,在租賃期內承租人(受讓人)不得將租賃土地轉租、轉讓。
(四)續期管理。達到合同約定的建設、投資、稅收等土地利用條件的租賃人,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由承租人向縣自然資源局申請辦理租賃轉出讓手續,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達到出讓條件的,由縣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經審核未達到出讓條件的,允許延長租賃期限1年進行整改。租賃期滿未續租或整改期滿,承租人仍未通過審核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項目用地,地上建構筑物給予補償,設備和生產資料自行處理。
第七條 工業用地先租后讓的供后管理
(一)日常監管。建立“先租后讓”供地全周期的綜合管理和考核機制。由縣自然資源管理局牽頭,商務局、財政局、住建局、科技工信局、天易經開區招商和商務局、天易經開區項目服務中心等部門配合,在項目入園、供地、用地、用地續期、用地收回的全周期里,制定包括土地利用涉及的經濟、社會、生態等多種資源屬性前后銜接的綜合管理和考核機制。對開竣工時限、投入產出、節能環保、促進就業等約束性指標進行動態監管,并依據《項目投資意向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等適時作出對項目開竣工、投達產、租賃轉出讓達標評估。縣自然資源局依據評估結果依法啟動低效閑置用地認定、批準土地使用權續期和下達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決定。
(二)退出管理。因承租方自身原因需終止項目投資建設或運營的,可申請解除土地租賃合同,經出租方同意后終止合同,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返還剩余年期土地租賃價款,對地上建(構)筑物給予補償,設備和生產資料自行處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導致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開竣工或達到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條件的,可提前30日向出讓(出租)方提出延期申請,經出讓(出租)方同意后相關期限可以順延,但順延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八條 湘潭天易經濟開發區新入園項目原則上采用先租后讓供地模式,湘潭縣優先發展的產業項目可選擇直接出讓供地模式,供地出讓起始價不得低于25萬元/畝(毛地騰空)。“世界500強、中國500強、民營500強”企業、上市企業、行業十強和重大產業項目,采用“一事一議”的方式另行決定供地方式。
第九條 工業用地先租后讓必須嚴格執行自然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等規定,不得擅自調整租金和出讓底價的標準或減免租金和出讓價款。
第十條 工業用地先租后讓供地獎勵措施
(一)產業扶持。對租用期間內項目交納的稅收,原則上不超過4年,按縣級留存部分的100%以產業扶持資金方式給予獎勵;出讓后2年內,年納稅達到8萬元/畝的,按縣級留存部分的50%以產業扶持資金方式給予獎勵。
(二)融資支持。縣人民政府支持項目在租用期內利用己建廠房和設備融資辦理租賃不動產權證,并根據建筑物和設備實際價值由政府融資擔保公司優先提供融資擔保。
(三)退出補償標準。地上建筑物經驗收合格,發放不動產權證后,采用固定標準給予補償。鋼結構廠房低于8米層高,按1200元/平方米,高于8米兩層建筑面積計算,按700元/平方米;磚混和框架結構,層高不低于3米,按1000元/平方米;其它附屬設施(包含圍墻、綠化、道路、管網等),統一按已建建筑面積200元/平方米包干;水、電、燃氣統一按30萬元包干。除以上補償外,不另行給予任何其它補償。
(四)縣人民政府出臺的其他獎勵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