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縣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1-09 11:57 信息來源:湘潭縣人民政府 點擊量:1
各相關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
《湘潭縣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湘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4日
湘潭縣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實施方案
為確保我縣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退捕工作有序開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8〕95號)和農業農村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的《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和建立補償制度實施方案》(農長漁發〔2019〕1號)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省市相關工作安排部署,結合我縣實際,現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湖南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和中央關于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共抓長江大保護和促進就業保障民生等方面的決策部署,努力促進退捕漁民轉產轉業,做好生活困難退捕漁民社會保障,維護退捕漁民根本利益和社會大局穩定。
二、目標任務
按照“禁得住、退得出、能小康”的總體目標,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回收拆解退捕漁民的捕撈機動漁船和合法網具等捕撈設施,12月31日前落實退捕漁民的社保政策。2020年1月1日0時起,湘江干流湘潭縣段國家級野鯉保護區全面永久性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捕撈。
禁捕期間,特定資源利用或因科研調查、苗種繁育等需要捕撈的,實行專項管理,具體辦法按照省級或國家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政策實施。
三、退捕對象
1.持證專業捕撈漁民。以2018年12月31日前全國內陸漁船管理系統登記在冊的為基礎,經重新確認,以捕魚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60%以上)來源、無田無土、非農戶口、擁有合法合規漁船漁具、持有合法有效捕撈證件的專業捕撈漁民。
2.無證專業捕撈漁民。因年滿60周歲沒有換證,以捕魚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60%以上)來源、無田無土、非農戶口、擁有合法合規漁船漁具的專業捕撈漁民。
3.持證兼業捕撈漁民。2018年12月31日前全國內陸漁船管理系統登記在冊,以捕魚收入為家庭收入補充來源、有田有土、農村戶口、擁有合法合規漁船漁具、持有合法有效捕撈證件的兼業漁民。
四、退捕程序
(一)摸底調查,精準確認退捕漁民。堅持公開公正、合法合規、實事求是、“誰審定、誰負責”的原則,精準確認退捕漁民身份。嚴格按照“漁民填表登記、村組評議公示、鄉鎮人民政府入戶確認并公示、縣有關部門聯合審核、縣人民政府審定并公告”的程序建立退捕漁民名冊,每個環節都要有經辦人、負責人簽字并存檔備查。調查摸底工作要直達漁民家中、船上,做到每船必查、每證必核、每戶必驗,嚴禁拆戶、分戶和空掛戶,嚴禁親友代替,嚴禁口頭調查或推測估計。
(二)注銷補償捕撈權證。退捕漁民與縣禁捕退捕工作領導小組簽訂退捕協議后,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注銷有效的內陸漁業船舶證書,并按照統一標準給予補償:內陸漁業船舶證書每本證2萬元(不再另行安排退捕過渡期生活補助),失效證件不予補償。退捕漁民捕撈權證注銷后,不再保留漁民身份,不再從事捕撈生產,不再享受漁業油價補貼和禁漁期補助。
(三)回收拆解捕撈船網。退捕專業捕撈漁民的捕撈機動漁船和合法網具等捕撈設施,由縣禁捕退捕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有資質的評估公司進行現場評估,按照評估價格給予合理補償。
退捕兼業捕撈漁民的捕撈機動漁船不論長度和功率大小,統一按照每船1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償并回收報廢,合法網具自行處置按照每船0.5萬元給予補償。
回收的捕撈設施由具有拆解資質的回收公司統一拆解報廢處置。退捕漁民補償資金發放要在鄉鎮、村委會公開公示,公示無異議后逐級匯總上報,經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聯合審核批準后由縣財政打卡到戶。
(四)妥善解決漁民社保。為解除退捕漁民的后顧之憂,對實施禁捕退捕的專業捕撈漁民,按照省即將出臺的退捕漁民社保統一政策執行,初步方案是解決持證專業捕撈漁民每證每戶不超過兩人的社會保障,其中一人必須是持證人,另一人必須是持證人家庭成員(以戶口簿為準)中年滿18周歲以上的專業捕撈漁民。
持證兼業捕撈漁民不享受退捕漁民社保政策。
對有就業意愿和就業能力的退捕專業漁民,按照常住地原則,全面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原則上對每位有就業意愿的退捕漁民至少提供1次政策宣講、1次就業指導和3次職業介紹。重點培訓水產養殖、畜禽養殖等適合漁民特點的實用技術,強化職業素養培養,落實培訓補貼政策,確保每位有就業和培訓意愿的退捕漁民都能掌握1門實用技能。
對符合條件的困難退捕漁民,依照社會救助有關政策規定,按程序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范圍,保障其基本生活。退捕漁民的醫療保險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組織辦理,并將符合條件的退捕漁民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成立領導機構,明確職責分工。我縣禁捕退捕工作由縣委、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縣人民政府縣長為組長,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為副組長,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民政局、縣公安局、縣信訪局、縣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湘潭縣分局、縣衛生健康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相關鄉鎮等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湘潭縣禁捕退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辦公室主任由縣農業農村局局長兼任。
縣農業農村局:牽頭做好漁民漁船調查摸底、補助對象資格和條件核實、漁船漁具的評估拆解、禁捕退捕協調調度等工作;
縣財政局:牽頭做好財政補助資金安排,并按規定做好審核撥付工作;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做好退捕漁民社保、醫保、就業及社會保障領域工作的各項政策落實;
縣民政局:牽頭做好符合條件的退捕漁民的低保、臨時救助等政策落實;
縣公安局:牽頭做好漁民戶籍認定、維護治安秩序、處理退捕工作中的違法事件和突發事件,禁捕后與漁政部門聯合執法打擊違禁行為;
縣信訪局:牽頭做好禁捕退捕工作中的信訪維穩工作;
相關鄉鎮: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禁捕退捕工作,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各成員單位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周密部署,加強協作,形成禁捕退捕工作合力,確保各項工作任務順利完成。
(二)加強宣傳,創造良好禁捕氛圍。深入開展禁捕政策宣傳,廣泛宣傳禁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義,要向退捕漁民充分說明禁捕補償制度和相關保障措施。要將禁捕退捕工作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結合起來,嚴厲打擊“漁霸”“船霸”等黑惡勢力。強化輿情管控,充分預計和嚴密防范禁捕退捕可能引發的不穩定因素,切實健全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預案。
(三)加強執法,鞏固禁捕退捕成果。依法嚴厲打擊“電、毒、炸”等嚴重破壞水生生物資源及生態環境的犯罪行為,強化部門協作、流域聯動、交叉檢查等合作執法和聯合執法,提升重點水域和交界水域管理效果。切實加強漁政執法隊伍和執法裝備能力建設,保障漁政執法經費,推進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探索建立漁政協管員制度,從退捕漁民中聘用漁政協管員開展日常巡查救護工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公益組織作用,構建群管群護的漁政執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