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有關事項的通告
發布時間:2021-05-27 11:58 信息來源:湘潭縣人民政府 點擊量:1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現將湘潭縣人民政府實施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全縣同步施行新的行政復議體制。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統一部署,自2021年6月1日起,湘潭縣行政區域同步施行新的行政復議體制。
二、全面集中行使行政復議權。全縣只保留一個行政復議機關,由湘潭縣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縣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不再行使行政復議職責。對海關、金融、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等實行以中央為主與地方政府雙重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三、統一管轄行政復議案件。湘潭縣人民政府統一管轄以縣人民政府派出機關、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縣人民政府或者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開發區管委會、隊部在轄區的省高速交警湘潭支隊相關大隊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
四、集中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湘潭縣司法局為湘潭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具體承辦行政復議事項,以湘潭縣人民政府名義作出行政復議決定。2021年6月1日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湘潭縣人民政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依法到湘潭縣司法局辦理。湘潭縣司法局辦公地址:湘潭縣易俗河鎮銀杏南路48號,聯系電話:0731-57880083。
五、確保銜接配合有序。2021年6月1日前,具備行政復議職責的縣人民政府部門不得以改革為由拒絕接受當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已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繼續辦理至終結。自2021年6月1日起,行政機關作出可能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告知復議救濟途徑時,應當按照改革后的復議管轄規定,統一告知當事人向湘潭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修訂后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湘潭縣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