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湘潭縣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通告
發布時間:2026-01-08 09:50 信息來源:市生態環境局縣分局 點擊量:1
為切實改善空氣質量,減少環境污染,防止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災害事故,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將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禁燃區):縣城芙蓉大道(東二環)以西—湘蓮大道以北—涓水以東—湘江以南閉合區域。
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限燃區):易俗河鎮赤湖村、八角村、萬荷村、安聯村、青光村、飛龍村、樟樹村、銀塘村,河口鎮河口村、涓水村、卓江村、中灣村、先豐橋村和楊嘉橋鎮三湘村、金筆村的村界與湘江、漣水形成的閉合區域內除禁燃區外的其余區域。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控要求
。ㄒ唬┏浌矙C關依法許可燃放之外,禁燃區內全年全時段全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并依法從嚴加強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監管;
(二)限燃區內,元旦、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元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ㄈ┫奕紖^內所有企、事業單位按照禁燃區管控要求執行;
(四)全縣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Ⅲ級及以上時,全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ㄎ澹┓煞ㄒ幰幎ǖ钠渌攸c、場所的管控,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四、禁燃區邊界外延1千米(禁燃區邊界最短直線距離)范圍內,不再審批設置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已布設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到期后不再換發。其余區域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煙花爆竹零售店(點)。
五、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六、因重大慶典活動確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必須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許可并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按照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組織燃放。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或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縣直單位(含中央、省、市駐縣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委會、居民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要落實各項禁燃措施,切實做好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工作。
八、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住建、城管、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監管工作,依法嚴厲查處非法銷售、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九、廣大市民要自覺遵守本通告規定,鼓勵積極舉報違反禁燃管理規定的行為(舉報熱線:110、12345)。
十、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断嫣犊h人民政府關于湘潭縣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潭縣政通〔2024〕2號)同時廢止。
湘潭縣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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