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烏石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行政處罰決定書公示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12-16 10:17
(湘潭市湘潭縣)應急罰〔2022〕25號
被處罰人:陳** 性別:男 年齡: 53 身份證:430321************
郵政編碼:411208 聯系電話:156********
家庭住址:湘潭縣烏石鎮平山村新建組 所在單位:
職務: 單位地址:
違法事實及證據:陳**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其住宅二樓存放了煙花爆竹,且存在煙花爆竹經營行為,涉嫌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證據如下:
1.梁*、劉*《行政執法證》照片,證明梁*、劉*執法資格。
2.《現場檢查記錄》(湘潭市湘潭縣)應急現記〔2022〕1032號,證明陳**家二樓存放了煙花爆竹 ,并存在煙花爆竹經營行為,涉嫌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事實。
3、陳**指認煙花爆竹存放現場照片,與證據2相互佐證。
4.查封扣押現場照片,證明執法人員對該批煙花爆竹產品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的過程。
5.《查封扣押決定書》(湘潭市湘潭縣)應急查扣〔2022〕1號,與證據4相互佐證,證明檢查現場執法人員查封煙花爆竹產品的品種和數量。
6.陳**經營的湘潭縣烏石鎮公平商店《營業執照》掃描件,證明湘潭縣烏石鎮公平商店沒有煙花爆竹經營許可。
7.陳**身份證掃描件,證明陳**違法主體身份。
8.對陳**第1次調查詢問筆錄,與證據6相互佐證,證明陳**及其個人經營的湘潭縣烏石鎮公平商店沒有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同時與證據3相互佐證,證明陳**存放煙花爆竹的事實,另陳**在筆錄中承認其存在購進、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
9.對陳**第2次調查詢問筆錄,與證據8互佐證,證明陳**購進、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事實,同時證明陳**銷售煙花爆竹給劉俊綺,獲得煙花爆竹款六元的事實。
10.劉**身份證照片,證明被詢問人劉**身份。
11.對劉**第1次調查詢問筆錄,與證據9相互佐證,證明陳**銷售煙花爆竹給劉**,獲得煙花爆竹款六元的事實。
以上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決定給予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行為、處民幣20000元(貳萬元整)罰款、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元(陸元整)的行政處罰。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中國農業銀行,賬號221901040006597。到期不繳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應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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