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烏石鎮人民政府“一把手”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10-11 08:51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十九屆中央紀委四、五、六次全會精神,進一步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營造風清氣正干事創業的良好政治生態。根據有關文件精神,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原則,從行使職權“法定性、準確性、操作性”出發,結合實際,現梳理出烏石鎮黨委“一把手”權力清單7個方面20項權力、負面清單10個“嚴禁”9個“不得”和5項監督機制,制定政府一把手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如下:
一、權力清單
(一)政策執行方面
1.組織傳達學習權。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的決策部署、指示批示等的組織傳達學習權。
2.提出貫徹意見權。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的決策部署、指示批示等提出工作意見和措施的權力。
3.貫徹落實部署權。對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的決策部署、指示批示的組織方式、實施手段、力量配置等的部署權。
4.執行反饋報告權。向上級報告執行中遇到的困難問題、進展等情況,并可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力。
(二)議事決策方面
5.會議召集權。主持召開鎮政府重要會議的決定權,對鎮政府系統會議的時間地點、會議議程、參加(列席)人員等的決定權,對鎮政府黨委會、鎮長辦公會等政府系統會議的召集權。
6.議題審定權。對鎮政府系統會議議題、內容的審定權。
7.決策指導權。對鎮政府“三重一大”事項的指導權、表決權、末位表態權,對政府工作報告等鎮政府重要文件的指導權、審定權。
8.文稿審批權。對鎮政府重要文件、稿件、信息、紀要以及規范性文件的審批權。
(三)選人用人方面
9.分工安排權。對鎮政府班子成員分工安排的建議權、審定權。
10.選拔任用權。對本鎮鎮管干部的選拔任用的推薦權、建議權。對政府聘用人員等合同制職工招聘的審定權。
11.考核評價權。對本鎮鎮管干部年度考核、評優評先的建議權、評價權。
(四)鎮級“三資”方面
12.資金使用審核權。對鎮政府財政資金使用、專項資金使用的審核權、審批權。對本鎮企業扶持資金及相關政策的審核權、審批權。
13.公有資產監管權。對鎮屬公有資產、鎮屬企業的監管權。
14.公共資源監管權。對政府采購和政府支出項目的審批權,對政府采購和政府支出項目招投標條件設置的審核權,對公共資源交易條件設置的審核權。
(五)土地資源方面
15.處置建議權。對土地規劃功能劃分與調整、土地征收和拆遷范圍劃定、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土地收儲價格、產業用地出讓價格設定的建議權、審核權。
16.方案審核權。對本鎮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分配方案、土地前期整理方案、征地拆遷評估結果的審定權。
(六)城鄉規劃方面
17.指導建議權。對全鎮發展戰略規劃的指導權、審定權。對城鎮、村組規劃發展以及鎮屬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的建議權、審定權。
18.調整建議權。對鎮內城鄉規劃、項目用地指標、地塊容積率、建筑密度等重要事項的調整建議權、審定權。
(七)工程建設領域
19.工程建議審核權。對建設工程選擇、立項、施工的建議權、審定權。
20.變更建議審批權。對鎮屬建設工程變更方案、投資追加方案的建議權、審定權、審批權。
二、負面清單
1.嚴禁工作敷衍塞責。不得在貫徹落實中央和上級黨委決策部署中有推諉、敷衍、扯皮。不得隨意放松職責要求和降低工作標準,應以身作則、率先垂范。
2.嚴禁違反民主集中制。不得在政府“三重一大”事項議事決策中,擅自改變集體研究決定;提前作傾向性發言;以現場辦公會、文件圈閱等形式代替議事決策。
3.嚴禁違反規定程序選拔任用干部。不得在干部選拔任用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搞突擊提拔、“帶病”提拔。
4.嚴禁在資金管理、資產處置、資源配置、資本運作和工程項目等市場經濟行為中謀取私利或進行關聯交易、利益輸送。不得違規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和中標結果、直接指定政府采購項目供應商。
5.嚴禁以謀取私利為目的,未按規定隨意調整經上級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土地使用用途。
6.嚴禁在征地拆遷領域中,隨意改變征地拆遷的補償標準,干預拆遷評估結果。不得在土地規劃修編時,私自安排建設用地規模給私人或企業;不得在公開選取土地前期整理方環節,有私利性地設定指向性條件。
7.嚴禁以謀取私利為目的,不按照總規、控規、專項規劃進行審批或影響正常規劃落實。
8.嚴禁違規插手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違規干預或直接指定工程項目承包商;不得罔顧群眾意愿,盲目鋪攤子、上項目,搞“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
9.嚴禁拒絕群眾監督,漠視群眾利益,侵害廣大群眾根本利益。
10.嚴禁其他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或上級有關政策的、對本地區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行為。
三、監督機制
為確保“兩清單”事項得到貫徹執行,按照制度化、流程化、信息化要求,建立健全以下監督機制。
1.信息公開機制。依托政務網、公告欄等平臺,加強“兩清單”事項的信息公開。針對權力清單,按照“長期掛網、隨時可查”要求,全面向黨內和社會公開清單內容,主動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和群眾,對照清單落實常態化監督。針對負面清單,根據情節輕重,把一把手違反負面清單的相關情況,及時、酌情向社會公開,接受民主監督。
2.質詢評議機制。將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的執行落實情況納入一把手個人年度述職報告和專題民主生活會報告的內容范疇,接受質詢和民主評議監督。對貫徹執行權力清單不力的,或出現違反負面清單行為的,由一把手在民主生活會或其他重要會議上,主動說明情況、剖析原因,報告整改落實情況。
3.決策留痕機制。探索重大事項決策留痕機制,規定涉權力清單事項必須依照相關規定和規范運行并全程留痕。部分議題邀請黨代表、干群代表列席會議。規范會議紀要,提高記錄質量。嚴格落實一把手末位表態,探索對部分“三重一大”事項議事決策全程錄像、錄音。
4.常態督導機制。將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的執行落實情況納入巡視巡察和派駐監督的內容范疇,接受上級監督審查。
5.追責問責機制。對貫徹執行權力清單不力或觸犯負面清單禁止事項的,由縣委和縣紀委監委進行追責問責。其中,情節輕微的,由縣委領導或縣紀委監委領導約談提醒;情節嚴重的,由縣紀委監委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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