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易俗河鎮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202)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1-26 10:03
被處罰對象:龐xx
現住址: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鎮xx村
身份證號碼:430312************
龐xx 倒土一案,經本機關依法查明:2024年11月29日,龐xx在未獲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易俗河鎮銀塘村涓江河道灘涂擅自開采806噸砂土,并銷售謀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的規定,屬非法開采礦產資源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證據一:詢問筆錄;
證據二:執法證據表(現場照片);
證據三: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四:過磅單、計量單。
本機關于2024年12月16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告知(聽證權利告知、處罰先行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5日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參照《湖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結合調查實際情況,認定非法開采礦產資源量為806噸,資源價格25元/噸,本機關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 沒收違法所得:20150元(806噸*25元/噸);
2. 并處以違法所得20%的罰款4030元(806噸*25元/噸*20%)。
本決定書中的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限你(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湘潭縣天易農村商業銀行賬號:840309500****0011)繳納。到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法監督電話:07315788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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