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易俗河鎮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028)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1-26 09:12
被處罰對象:李**
現住址:湘潭縣易俗河鎮**村
身份證號碼:430321************
李**改變林地用途一案,經本機關依法查明:李**于2024年3月1日在易俗河鎮寶塔村勝利組占用林地進行土地平整、混凝土硬化地面,用于刻碑場所的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具有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的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證據一:《詢問筆錄》,證明李**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的事實經過;
證據二:《執法證據表》(現場圖片),證明李**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的事實;
證據三:現場勘查筆錄,證明李**占用林地的面積、地類、森林類別。
本案適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關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定性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選擇理由:具有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的違法行為。
其二:關于本案處罰的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八條第二項第一目。
本案決定裁量理由為:擅自將其他林地改為非林地,面積3畝以下的可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1倍以下罰款。
本案法定情節:無。
本案酌定情節:主動配合辦案機關查明違法事實,具有從輕情節。
本案適用裁量權基準、規則情況:改變林地用途面積3畝以下,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0.5倍罰款。
本機關于2024年12月8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告知(聽證權利告知)(處罰先行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和《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后5日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六款、《湖南省林業行政裁量權基準》,本機關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責令限期于2025年3月31日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2.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0.5倍罰款7379元(147*65.5+513*10)*0.5。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湘潭縣天易農村商業銀行賬號:8403095****000011)繳納。到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法監督電話:07315788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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