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射埠鎮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免罰輕罰規定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12-15 17:00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稱《行政處罰法》)已于2021年7月15 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訂《行政處罰法》進一步完善了應當不予行政處罰、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以下統稱免罰輕罰規定),明確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現就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免罰輕罰規定、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深刻認識《行政處罰法》關于免罰輕罰規定的重要意義
《行政處罰法》關于免罰輕罰的規定,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體現了慎罰思想,體現了執法的溫度。明確各領域免罰輕罰事項,建立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機制,回應了社會關切和企業發展需求,是準確把握法治精神、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和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是切實增強企業和人民群眾法治獲得感的重要舉措。
二、準確把握免罰輕罰規定的適用情形和具體要求
(一)免罰輕罰規定的適用情形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應當不予行政處罰、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種免罰輕罰情形。
1.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1)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2.當事人系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3.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4)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5)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4.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此外,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處罰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五年內未被發現的;
(2)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3)行政處罰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
(4)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超越法定職權范圍、不具有管轄權的;
(5)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
(二)免罰輕罰規定的具體要求
1.《行政處罰法》規定的“違法行為輕微不予行政處罰”情形,必須同時滿足違法行為輕微、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三個條件。其中,判斷違法行為是否輕微,應當從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判斷。
2.《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初次違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情形,必須同時滿足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三個條件。其中,判斷是否初次違法,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領域、時間、空間等因素合理確定。
3.《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沒有主觀過錯不予行政處罰”情形,需要當事人主動提供“沒有主觀過錯”的證據,且達到“足以證明”程度。行政機關要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結合有關客觀因素、情況,綜合判斷當事人“沒有主觀過錯”是否足以成立。
4.《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既包括在行政機關尚未發現違法行為之前向行政機關主動供述自己的違法行為,也包括在被行政機關調查后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違法行為。
5.《行政處罰法》規定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是指違法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后,向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揭發其他違法犯罪事實并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使其他案件得以順利查處,或者阻止他人的違法犯罪活動以及有其他突出貢獻等情形。
6.《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內,選擇較輕或者最輕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給予其他種類或者幅度的行政處罰。
三、全面梳理明確免罰輕罰事項并制定或者修訂完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一)全面梳理明確免罰輕罰事項
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各行政執法機關,要按照本部門、本領域具體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權責清單、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等確定的行政處罰事項,根據《行政處罰法》關于免罰輕罰的具體規定,全面梳理本部門、本領域免罰輕罰事項,明確免罰輕罰規定具體適用的違法行為、法律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標準等內容,重點明確“違法行為輕微”“違法行為較輕”以及“沒有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輕微”“危害后果已消除或者減輕”等的具體標準,盡量壓縮裁量空間,切實避免行政處罰的隨意性。
(二)制定或者修訂完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對梳理明確的免罰輕罰事項及其適用條件,要依法形成或者體現在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供本部門和本系統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在具體執法案件中予以適用。
已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要根據《行政處罰法》關于免罰輕罰的具體規定,對已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行修訂完善,進一步細化或者增加免罰輕罰的裁量檔次,明確免罰輕罰規定的具體適用情形。尚未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要根據本部門、本領域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全面梳理并細化、量化具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內容,合理確定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明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并制定形成本部門,本領域適用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制定或者修訂完善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要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規范性文件向社會公布,并進行動態調整管理,行政處罰事項較多且主要面向市場主體執法的各行政執法機關,根據中國(湖南)自貿區建設、包容審慎監管等工作需要,可以單獨制定針對市場主體的免罰輕罰事項清單或者柔性執法事項清單,并納入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行管理。
四、嚴格遵循免罰輕罰的實施程序和適用規則
(一)在具體執法案件中,除依法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外,作出免罰輕罰決定前要嚴格遵循《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立案、調查取證、權利告知、聽取意見、審核審查等程序,并嚴格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相關要求,確保履職盡責有據可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符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要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對符合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要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同時,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充分說明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裁量理由。
(二)對梳理明確的免罰輕罰事項和依法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文件,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中可以援引并作為決定裁量說理的內容,但不得單獨或者直接作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對適用有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會導致處罰決定明顯不當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在不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相抵觸的情況下,不予或者變通適用,但必須充分說明理由。
(三)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對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四)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需要責令改正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對當事人拒不改正或者不依法履行改正義務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可以進行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依法采取其他監管約束措施。
(五)當事人有免罰輕罰規定的情形,同時又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一般不適用免罰輕罰規定。
(六)當事人存在“確有經濟困難”情形的,一般不直接適用免罰輕罰規定,經當事人申請,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批準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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