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石潭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3-08-11 16:03
當事人(單位)陳** 性別:男 年齡:56歲
民族:漢 出生日期:19**年02月 手機號碼:1346793****
身份證號碼:430321************
工作單位和職務:務農
家庭住所:湖南省湘潭縣*********
當事人陳**經查實,2023年5月26日石潭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接群眾舉報發現,陳**在石潭鎮中山村民主組非法開采海泡石并銷售,開采方式為露天開采,未辦理采礦許可證等手續,屬于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的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陳**詢問筆錄及身份信息;2、中山村村支書賀*的詢問筆錄及身份信息;3、《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及送達回證;4、《石潭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扣押物品通知》;5、現場照片四張。
我單位已于2023年5月31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要求上述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沒收違法所得壹仟叁佰貳拾元整;
二、處25%的罰款叁佰叁拾元整。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湘潭縣農業銀行湘潭縣支行:1822190104000****)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石潭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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