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建罰決字〔2024〕0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5-11 09:28
當事人:婁底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1年2月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行為,本機關于2024年3月4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你公司于2021年2月在湘潭縣易俗河濱江大道以南、玉蘭路以東、硯井路以西施工江聲壹號二期22#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建設,直至項目完工仍未取得施工許可。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湖南德智置業有限公司規劃國土手續復印件一份;
證據二:江聲壹號二期22#安全鑒定報告復印件一份;
證據三:婁底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胡勁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證據四:湖南志成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報告書。
2024年3月22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潭縣建罰先告字〔2024〕02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在湘潭縣易俗河濱江大道以南、玉蘭路以東、硯井路以西施工江聲壹號二期22#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
參照《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婁底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處5000元(伍仟圓整)罰款。
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計財股(按《湖南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要求繳款),繳納人民幣5000元(伍仟圓整)的行政處罰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4月2日
聯系人:羅尚存、陳森林
聯系地址:易俗河鎮杏花二路
聯系電話:13875202225
郵政編碼:4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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