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建罰決字〔2023〕6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1-30 10:32
當事人: 新光燃氣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 2023年10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安全檢查發現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該行為存在安全隱患,本機關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安全檢查發現你公司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我局執法人員立即對其公司下達整改指令書。在執法中發現湘潭新光燃氣有限公司其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的第(七)項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規定的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現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的規定、燃氣事務服務中心案情分析建議:現對新光燃氣有限公司處2000元(貳仟圓整)罰款。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新光燃氣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尹鴻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證據二:現場檢查照片;
證據三:現場檢查記錄;
證據四:調查筆錄。
2023年11月17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潭縣建罰先告字〔2023〕6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現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的規定,建議作如下行政處罰:
對湘潭新光燃氣有限公司處2000元(貳仟圓整)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如你(單位)對本機關上述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處罰內容等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本告知書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或到本機關進行口頭陳述、申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你(單位)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你(單位)要求舉行聽證,應當在收到本告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權利。如你(單位)認為相關事項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不宜公開進行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的5個工作日前向本機關提出并說明理由。
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計財股(按《湖南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要求繳款),繳納人民幣2000元(貳仟圓整)的行政處罰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11月27日
聯 系 人: 唐 樂、賀 勇 聯系地址: 易俗河鎮杏花二路
聯系電話:(0731)57880315 郵政編碼: 4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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