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朱某某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11-25 10:47
朱某某先生:
您于2024年8月14日要求我局對湘潭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潭縣復決(2024)133號)進行處理問題,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受理,出具受理告知書,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分流至我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股辦理。
一、投訴舉報處理情況
2024年4月15日,我局收到您的投訴舉報書,函中聲稱:被投訴舉報人:xxx食品有限公司。投訴舉報履職請求:1、依法責令被投訴舉報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進行賠償,請貴局辦案工作人員責令企業負責人聯系本人,三方配合處理,本人信息無需對企業保密; 2、依法確認被投訴舉報人生產的涉案“手撕風干肉(香辣味)”的行為存在違法,對存在的違法行為給予處理并獎勵投訴舉報人; 3、依法對涉案“手撕風干肉(香辣味)” 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向社會公開風險評估結果; 4、依法指導被投訴舉報人合法合規經營,引導被投訴舉報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其開展違法原因調查; 5、責令被投訴舉報人依法召回涉案“手撕風干肉(香辣味)”,并對召回計劃進行評估,對召回、處置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并無害化銷毀;
接到投訴舉報信后,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受理您的投訴,因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2024年5月27日,我局決定終止調解,并制作《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市場監管(2024)第19-128號)。
2024年5月24日,我局對您提出的舉報予以現場核查。被舉報人提供了其涉案產品,委托鈦和中譜檢測技術(廈門)有限公司就營養成分的檢測出具的編號XM-W22081764的《檢測報告》,檢測數值與涉案產品標簽標示的一樣。涉案產品標簽營養成分數中脂肪含量數值,符合《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的3基本要求中3.1項:“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夸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者其他作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的規定。其數值來源符合《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的3基本要求中3.4項:“食品營養成分含量應以具體數值標示,數值可通過原料計算或產品檢測獲得。各營養成分的營養素參考值(NRV)見附錄A”的規定。根據現場核查情況,2024年5月27日經報請局領導批準,作出了市場監管〔2024〕第19-127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2024年5月30日以郵寄的方式送達了不予立案告知書。
二、行政復議情況
2024年4月15日,您向湘潭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請求為:“1.確認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所舉報反映的與饞三瘋食品有限公司消費舉報一事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立案違法。2.要求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其法定職責。”。2024年7月31日,我局收到《湘潭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潭縣復決〔2024〕133號)文書,復議認為我局舉報事項處理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僅憑被舉報人不予認可申請人提交的檢驗結果和申請人提交產品為單個樣品理由,對舉報事項作出不予立案答復,屬于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復議決定如下:1.撤銷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5月27日作出市場監管(2024)第19-127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2.責令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自本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朱xx舉報事項依法重新核查并作出是否立案決定,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法告知舉報人朱xx。
2024年8月19日,我局根據《湘潭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潭縣復決〔2024〕133號)重新作出了處理,制作了《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市場監管(2024)第19-237號)文書,并于2024年8月21日郵寄給您,您于8月23日簽收。
三、處理結果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綜上所述,我局于4月15日收到舉報,5月8日經報部門負責人批準延長15個工作日,5月27日作出市場監管(2024)第19-127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5月30日郵寄送達申請人,舉報處理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如不服本依法履職事項答復,可自收到本答復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理意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9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