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商務局2019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專題宣傳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19-06-03 15:30
一、什么是非法集資
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不特定對象或者超過規定人數的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并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主要特征為:(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特別提示】
法律明確規定: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不能要求有關政府部門代償。
二、非法集資表現形式
近年來,我國非法集資形勢依然嚴峻,非法集資手段不斷翻新,新的典型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是打著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并在網上發布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群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后關閉網站,攜款逃匿。
三是打著“養老”的旗號非法集資,主要有兩個突出的形式: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游、發放小禮品方式公開宣傳,引誘老年人投入資金。
四是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后高價回購,引誘群眾購買,然后攜款潛逃。
五是某些互聯網投資中介平臺虛構投資項目,以高息為誘餌,進行集資詐騙。
六是通過各種形式發布廣告,以銷售理財產品、基金產品等為載體,承諾高收益,非法募集資金。
七是部分消費返利網站打出“購物=儲蓄”等旗號,謊稱“購物”后一段時間內可分批次返還購物款,非法吸收社會公眾資金。
八是一些地方的農村合作社打著合作金融旗號進行非法融資,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范圍對外吸收資金,用于轉貸賺取利差或將資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
九是部分商鋪開發商非法將商鋪分成若干個小商鋪,通過承諾售后包租、定期高額返還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購,誘導公眾購買,進行非法集資。
【特別提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科學運用六種技藝識別非法集資陷阱
一是看收益。相比銀行貸款利率和普通金融產品回報率,多數情況下偏高的投資回報很可能就是投資陷阱。
二是看牌照。識別真假金融機構,看其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活動是否獲得相關部門的批準,看其營業場所是否擺放有關金融監管部門的金融類業務許可證和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其次看其經營的業務是否屬于發證機關核準的業務范圍內。
三是學知識。社會公眾在計劃投資某種金融產品時,需掌握必要的金融知識,仔細閱讀相關合同條款,不要輕信推薦人員口頭宣傳。對于從事股權買賣、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等產品結構復雜、風險較高的業務,需要較強的專業知識,要正確判斷風險,不被所謂的高回報所誘惑。
四是多咨詢。廣大公眾可通過政府網站,查詢相關企業是不是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發行股票、債券、國家以及是否為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等,是否具備發行、銷售股票、出售金融產品以及開展存貸款業務的主體資格。多向相關部門進行咨詢,詳細了解情況后再做決定。千萬不要抱僥幸心理,盲目投資,造成損失。
五是慎決策。對親朋好友低風險、高回報的投資建議和反復勸說,要多與懂行的朋友和專業人士商量、審慎決策,防止成為其發展的下線目標。特別是中老年人面對高額回報的宣傳時,特別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輕信,投資前要和子女或朋友商議,并對公司經營運作情況進行深入調查分析,提高判斷力,增加自我保護意識。
六是強理性。增加理性投資意識,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不能因所謂的“高返還”動了貪小便宜的念頭。高回報往往伴隨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金融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
四、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應受到的法律處罰
非法集資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而是對一類犯罪的統稱。從事非法集資活動,除了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集資詐騙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2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9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非法經營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五)虛假廣告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2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有關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到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的,以虛假廣告罪處罰。
(六)合同詐騙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七)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特別提示:
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線索,請立即致電當地公安機關舉報。
五、防范非法集資警句
(一)提升風險防范意識 自覺抵制非法集資
(二)增強法律意識 警惕非法集資
(三)抵制非法集資 慎防血本無歸
(四)抵制高息集資誘惑 理性選擇投資渠道
(五)遠離非法集資 拒絕高利誘惑
(六)珍惜一生血汗 遠離非法集資
(七)天上不會掉餡餅 一夜暴富是陷阱
(八)樹立正確理財觀念 警惕非法集資陷阱
(九)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法律不保護,政府不買單
湘潭縣商務局宣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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