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2021年度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工作的公告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9-23 10:11
根據《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關于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規〔2020〕13號)和《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五部門 關于延續實施部分減負穩崗擴就業政策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規〔2021〕13號)文件精神,湘潭縣切實做好2021年度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穩崗返還對象和返還標準
(一)返還的對象
在湘潭縣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及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參保單位)。
(二)返還的條件
1.截止2020年12月底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無歷史欠費;
2.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
3.非嚴重失信企業;
4.2020年內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2020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6%),30人(含)以下用人單位的裁員率放寬至不高于20%。且2020年度參保職工減少人數不超過單位參保職工總數的20%;
裁員率按2020年度參保職工減少人數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與該年度參保職工人數比較確定,兩種方式計算出的數值取較低者作為單位裁員率。其中,對于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計算出裁員率低于控制目標的單位,還需滿足2020年度參保職工減少人數不超過單位參保職工總數的20%;
5.存在歷史欠費的用人單位,于2021年12月31日前補繳2020年及歷年欠繳失業保險費后,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穩崗返還;
6.實施兼并重組、化解產能嚴重過剩、淘汰落后產能的“三類企業”,經主管部門認定后可以按“三類企業”標準享受穩崗返還。
(三)返還比例
大型企業、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按單位及其職工2020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30%返還;中小微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2020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60%返還。
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后產能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2020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70%返還。
二、返還方式
(一)符合條件的非勞務派遣參保單位免予申報、直接享受穩崗返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業務數據比對校驗,經相關審核、公示等環節,公示無異議后,返還資金直接撥付至參保單位賬戶;
(二)人力資源服務企業仍然按原方式為實際用工單位申報穩崗返還,返還資金須補貼到實際用工單位,返還標準根據實際用工單位的性質和規模確定(具體要求和申報表格見附件)。
三、注意事項
1.參保單位應及時核對失業保險信息系統內登記的賬戶信息。(通過人社通平臺線上核對,如需修改有關信息,可上傳有關附件資料后在平臺修改)
2.“三類企業”經主管部門認定后需向經辦機構現場提交相關認定材料。
3.申報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31日。
湘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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