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案釋法——下班去男友家住算“上下班途中”嗎?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8-20 08:57
在現代社會,隨著工作與生活節奏的加快,人們對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逐漸變得多樣化。然而,當這一日常概念與工傷保險制度相結合時,其界定卻顯得尤為復雜和微妙。特別是在涉及非傳統居住形式,如戀愛關系中的留宿地時,是否應將其納入“上下班途中”的范疇,更是成為了工傷認定中的一大爭議點。
案件背景
2016年11月9日17時17分許,李婷(化名),一名A公司的員工,在下班后前往男友張明的居住地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經過交警認定,李婷在此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隨后,李婷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人社局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其男友的居住地并非李婷的經常居住地,也不符合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所規定的其它居住地址。因此,李婷下班后的行進路線不屬于法定的下班途中范疇,其受傷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法定情形。李婷對此決定不服,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在審理此案時,首先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同時,法院還參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該條款明確了“上下班途中”的幾種情形,其中包括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在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李婷下班后返回其男友張明居住地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的事實無異議。爭議的焦點在于李婷下班前往男友居住地的路途是否符合工傷認定中“上下班途中”的情形。李婷認為,其基于戀愛關系在較為固定的男友住處往返于工作地點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然而,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婷男友的居住地并非其日常居住地,而是基于戀愛關系的留宿地。在缺乏證據證明李婷具有其他合法居住地時,公司提供的宿舍即應視為其居住地。法院還指出,對“居住地”的擴大解釋應考量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基于所有權、租賃關系等而具有的合法居住權利,以及基于家庭生活、近親屬關系等具有的居住事實等因素。李婷雖具有下班后前往男友居住地的事實,但其既沒有戶籍、所有權、租賃關系等居住基礎,也不屬于配偶、父母、子女等居住地的范疇。因此,男友居住地不能等同于李婷的居住地。
綜合本案情況,法院認為李婷下班前往男友居住地的路途不屬于法定的“上下班途中”范疇,其受傷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李婷的訴訟請求。
李婷對一審判決不服,遂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同樣依據了《工傷保險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對案件進行了全面審查。二審法院認為,工傷認定中的“上下班途中”應指職工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路途。李婷雖然在下班后前往男友居住地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其男友的居住地并非其日常居住地,而是基于戀愛關系的留宿地。這一事實在一審中已得到充分論證,二審法院予以確認。二審法院還指出,工傷認定應兼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承受能力。將基于戀愛關系的留宿地視為居住地,將不適當地加重用人單位的用工責任。因此,李婷下班前往男友居住地的路途不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李婷的上訴請求,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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