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行為不服,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12-05 17:39
[案情回顧]
甲省勞動鑒定委員會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甲鑒再字20130268號《致殘程度再次鑒定結論通知單》(以下簡稱《鑒定結論通知單》),評定李某傷殘程度為傷殘四級。李某對該結論不服,向甲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鑒定結論通知單》。甲省政府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告知書》,以甲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復議事項不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處理事項為由,不予受理李某的行政復議申請。李某認為甲省政府的上述行為屬于不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不作為,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1、撤銷本案一、二審判決;2、判令甲省政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依法作出復議決定。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甲省政府對李某就甲省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通知單》申請行政復議不予受理,于法有據,原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并無不當。但行政復議機關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故甲省政府以通知形式書面告知申請人,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形式不妥,應予糾正。李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了李某的再審申請。
[案件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有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才能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如果申請復議的對象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則不能申請行政復議。具體行政行為,行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為的內容是行使行政職權的活動。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無論是作出主體,還是行為內容都不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標準,實質是技術鑒定結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實際是一個對專業技術問題進行綜合決策的機構,不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決策的內容是依據專家組提出的意見對傷殘職工的傷殘等級這一專業技術性問題作出判斷,而非行政職權活動。所以,《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第八條第三項亦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行為不服,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后,經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立案并及時通知各方當事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予以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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