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廳印發《關于推進基層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06-13 16:38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以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措施》精神,現按照職責分工就民政部門推進基層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以及省第十二次黨代會精神,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基層治理重要論述,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系統觀念,堅持改革創新,立足民政工作實際,把握民政工作規律,構建以黨建為引領,鄉鎮(街道)為依托,村(社區)為平臺,基層民政和村(社區)干部、社會工作人才為骨干,社會組織、社區志愿者、社會慈善資源及信息化技術為支撐,基本民生保障、基本社會服務和基層群眾自治為主要內容的基層治理工作機制,為推動民政事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夯實基層基礎。
二、主要任務
(一)落實黨的全面領導制度。市縣民政部門黨委(黨組)要加強對基層治理工作的學習研究,充分發揮把方向、定政策、促改革作用,重視發揮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對基層治理工作強統籌、促協同、保落實的作用,確保各項民政政策沿著法治化軌道在基層得到有效落實。要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對基層群眾自治工作的領導,積極推行村(社區)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居)民委員會主任、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交叉任職,支持符合條件的黨員擔任村(居)民代表和村(居)民小組長。要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對在基層開展工作的各類社會組織的領導,指導社會組織依法把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有關要求寫入章程,注重把黨組織推薦的優秀人選通過一定程序明確為社會組織負責人,推動社會組織負責人和黨組織書記交叉任職,建立社區社會組織黨的工作由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屬地管理工作機制。
(二)增強基本社會服務能力。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聚焦社會救助、殘疾人“兩項補貼”等重點領域,對直接面向群眾、量大面廣、由基層服務管理更方便有效、基層具備承接條件的審批事項依法委托下放鄉鎮(街道),并提供相應的工作支持。制定實施“十四五”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增強城鄉社區為民、便民、安民服務功能。整合社會救助服務站點、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和機構、兒童之家、社區社會工作室等各類社區服務平臺資源,完善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功能,加快補齊易地扶貧搬遷安置社區服務設施短板,依托其提供救助、養老、兒童福利等公共服務,為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志愿者、社會慈善資源進駐開展活動提供平臺,杜絕使用“空心化”現象。加強鄉鎮(街道)社會工作站建設,以專業化社會工作人才補充基層民政服務力量。整合村(社區)民政工作力量,鼓勵村(社區)“兩委”成員、村(居)民小組長、村(居)民代表兼任村級民生協理員、兒童主任等,統籌推進能力建設和工作指導。健全完善公共服務制度,推動縣鄉在社區建設、社會救助、養老服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及志愿服務等公共服務領域開展政府購買服務,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提供社區服務。
(三)深化基層群眾自治實踐。適時修訂完善我省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研究出臺政策文件,嚴格規范“村改居”的條件和程序,穩慎開展村委會調整,依法設立社區居委會。規范開展村(居)委會下屬委員會建設工作,在設置公共衛生、治安保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村委會應新設婦女和兒童工作等委員會,社區居委會可增設環境和物業管理等委員會。完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三個清單”動態管理制度,建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縣級備案制度,落實村(居)自治程序規范和村(居)委會成員屆期承諾、年度述職、民主評議、離任審計等制度。完善議事協商會、民主懇談會、聽證會、屋場會等協商方式,積極推進村(社區)協商,建立鄉鎮(街道)協商與村(社區)協商銜接互動機制。健全村(居)規民約合法性審查和監督獎懲機制,發揮村(居)規民約制度約束和道德引領作用。嚴格落實“四議兩公開”制度,加強對村(社區)干部特別是“一肩挑”人員的管理監督。發揮村(居)民小組長、村(居)代表作用,探索將社區網格員納入社區工作者管理。
(四)推動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市州、縣市區社會組織孵化基地作用,優先培育發展公益性、服務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以及提供養老、助殘、兒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護等方面服務的社會組織。支持黨組織健全、管理規范的社會組織優先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服務項目。加強社會組織監管執法,常態化開展非法社會組織打擊工作。積極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引導鄉鎮(街道)成立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或社會組織發展服務中心等樞紐型社會組織,探索以樞紐型社區社會組織為主體統一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區社會組織提供資金代管服務并指導督促項目實施。鼓勵村(社區)將集體經濟收益和社區惠民項目資金優先用于支持社區社會組織開展公益服務。
(五)強化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推動基層民政服務機構、民政類社會服務機構和村(社區)率先開發設置社會工作專業崗位,力爭到2025年每個單位至少開發一個社會工作人才崗位;推動其他社會管理和服務部門探索引入社會工作或設立專業崗位。鼓勵基層民政干部、社會組織工作人員、村(社區)專職工作者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考試,對符合政策要求的在崗持證人員按規定落實薪酬待遇。繼續實施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服務“三區”計劃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牽手計劃”,鼓勵和支持優秀社工機構、社會工作者到邊遠地區為困難群眾開展專業服務。引導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關注社區問題,開展居民服務需求調研、策劃服務項目、參與或督導項目實施,為社區工作者和社區志愿者提供專業參謀、實踐指引和服務指導,幫助孵化培育社區社會組織,協助落實民生保障政策。推動“五社聯動”,培育和發展社區基金。建立和完善“社會工作者+志愿者協作機制”,發揮社工在志愿者招募、組織、管理、培訓和監督等方面的作用,共同鏈接社會公益慈善資源,組織實施社區服務項目。
(六)關愛照護困難特殊群體。深化社會救助制度改革,完善和落實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等低收入家庭認定和救助幫扶等政策,按程序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和臨時救助等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應救盡救、應兜盡兜。支持鄉鎮(街道)養老服務中心規范化建設,加快公辦養老機構床位改造和困難家庭適老化改造,推進公辦養老機構康復輔具標準化、規范化配置,實施“線上監測+線下探訪”相結合的獨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巡訪制度,發揮村(社區)“兩委”、老年協會、社工、志愿者作用,實現失能老人社區幫扶率、特殊困難老年人月探訪率均達100%。做好整治養老服務非法集資、涉老詐騙宣傳、防范、預警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從嚴打擊違法行為,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深化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推動鄉鎮(街道)設立未保工作站,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組織開展社會保障助殘、托養供養助殘、康復輔具助殘、慈善愛心助殘、精康融合助殘等“五大愛殘助殘行動”。推動公益慈善事業發展,加快實現村(社區)志愿服務站點全覆蓋,推動志愿服務關愛行動制度化、常態化開展。
(七)深化婚喪陋習專項治理。開展殯葬改革綜合試點,支持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指導推進農村土葬改革,深化私建硬化大墓、豪華墓、活人墓專項整治,深入治理亂搭靈堂、散埋亂葬等行為。制定出臺《湖南省婚俗改革工作指導意見》,開展婚俗改革工作試點,加強婚姻家庭輔導服務,通過舉辦“縣長頒證日”、集體婚禮、慈善婚禮等活動,倡導簡約適度的婚俗儀式。持續倡導文明節儉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作用,加強紅白理事會建設,推廣執行《紅白理事會章程》,整治高價彩禮、厚葬薄養、大操大辦等陳規陋習。舉辦清明文化節,開展“三湘新風拂面來”等主題宣傳,推進婚俗文化、清明節文化與紅色革命文化、民俗文化、優秀家德家風深度融合,推進黨史學習教育常態化長效化。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統籌協調。省廳將基層治理工作作為市州民政重點工作評估和縣市區“五化”民政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調度考核,嚴格跟蹤問效。省廳各處室局要把握工作規律,優化工作思路,以系統思維和創新理念推進各項業務上下協同、左右協作、區域協調發展。各市州、縣市區民政局要分層分類加強干部隊伍教育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為推進基層治理工作提供組織和人才保障;要統籌本地本部門涉及基層治理的政策、資金、項目、人員、機構(平臺)和工作安排,對照意見要求列出任務清單,明確責任主體和推進措施,確保各項工作落實落地。
(二)加強示范引領。深入開展以縣市區為單元、鄉鎮(街道)為依托的基層治理創新實驗。持續開展和諧社區示范創建以及優秀社區工作法、優秀村規民約宣傳推介。加強對先進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和優秀基層民政干部、城鄉社區工作者、社會工作者、養老從業人員的激勵表揚。配合開展鄉村治理示范村鎮、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平安鄉村、平安社區等示范創建活動。
(三)加強科技支撐。加大“智慧民政”系統推廣應用,強化民政數據治理和數據共建共享,提升省市縣鄉村五級民政信息化應用水平。深化“互聯網+民政服務”,推動更多民政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掌上辦”“跨省通辦”。鞏固基層公共服務全覆蓋成果,加強智慧社區建設,促進村(社區)信息化服務和智能化治理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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