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民政局關于規范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04-28 15:06
縣本級各社會團體: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規范管理,規范社會組織法人內部治理,促進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決定從2022年4月至8月,在全縣范圍內開展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工作。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開展規范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工作,規范內部管理,清理整治違規行為,提升社會團體服務能力,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我縣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為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創造安全穩定的政治社會環境。
二、整治重點
(一)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設立不規范問題
1.已完成社會團體授權任務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會團體章程規定宗旨和業務范圍設立的;
3.另行制訂章程的;
4.名稱或業務范圍有相同相似的;
5.未經社會團體理事會研究決定,擅自設立、變更、終止的;
6.除代表機構外,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征的;
7.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
8.未按業務主管單位要求履行相關報告或者批準手續設立分支機構(代表)的,未經業務主管單位或者外事管理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境外分支(代表)機構的;
9.在年報中瞞報、漏報分支(代表)機構的。
(二)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名稱使用不規范問題
10.以各類法人組織名稱命名,如“中心”“聯盟”“研究會”“促進會”“研究院”等名稱命名;
11.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全省”“全市”“國際”等字樣;
12.開展活動時未冠所屬社會團體全稱的。
(三)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財務管理不規范問題
13.社會團體以設立分支(代表)機構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的;
14.分支(代表)機構的收入未納入社會團體法定賬戶統一核算、管理的;
15.未經社會團體授權或者批準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或以分支機構名義擅自發展會員、收取會費、接受捐贈的;
16.開設獨立銀行賬戶的;
17.單獨制定會費標準的;
18.將分支(代表)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的;
19.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專項基金超規定范圍使用,用于經營性投資或者購買企業債券、股票、投資基金的。
(四)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活動開展不合規問題
20.分支(代表)機構超章程業務范圍開展活動;
21.內部管理混亂影響正常運轉的;
22.拒不服從社會團體領導和管理的;
23.連續兩年及以上未開展活動的;
24.未經批準擅自以分支(代表)機構或社會團體名義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一講兩壇三會”活動的;
25.分支(代表)機構與非法社會組織勾連或為其提供便利的。
社會團體發現分支(代表)機構存在上述1、6、7、8、21、22、23、25項情形以及其他違法違規問題情節較為嚴重的,要立即予以終止;存在其他違法違規問題但情節較為輕微的,要通過更改名稱、調整業務范圍、合并等方式立即予以全面整改,及時糾正違規行為,消除風險隱患。相關終止和整改情況要及時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并主動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會員和社會監督。
三、有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縣本級社會團體要高度重視這次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行動,將其作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捍衛“兩個確立”、做到“兩個維護”的具體體現,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
(二)開展自查自糾。縣本級社會團體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圍繞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設立問題、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名稱使用問題、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財務管理問題、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活動開展問題等專項行動整治的重點,對照本機構實際情況,積極開展自查自糾。
(三)配合抽查檢查。5月,我局將結合社會團體自查自糾和年度報告掌握情況,聯合業務主管單位和行業管理部門,對有關社會團體進行現場抽查檢查,對存在不規范行為但情節較輕的,發出整改通知書;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立案查處;對違規收費金額符合“兩法銜接”移送的,移送公安等部門處置;涉嫌非法社會組織的,依法予以取締。
湘潭縣民政局
2022年4月28日
(聯系人:賀朝霞,聯系電話:1397322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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