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06-21 14:5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促進行政處罰行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民政行政處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民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內,根據立法宗旨和原則對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等進行合理裁斷、選擇和適用的權力。
本辦法所稱裁量權基準,是指民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行使裁量權的具體規范。
第三條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裁量。
第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選擇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必要、適當,且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同一違法案件的多個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區分不同情節及其在違法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確定相應的處罰種類和幅度。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平等對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歧視。同一機關對于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當的同類案件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相同。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公開、公正。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依據。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結果應當依法公開。
第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做到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八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首先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當事人逾期不改正才能實施行政處罰的,不得直接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對責令改正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合理的期限,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二章 裁量規則
第九條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當事人是否有主觀故意和主觀惡性的大小;
(二)當事人是否多次違法;
(三)違法金額大小;
(四)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短;
(五)違法行為涉及的區域范圍;
(六)違法行為的手段惡劣程度;
(七)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社會影響程度;
(八)其他依法應予考慮的因素。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前款規定的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對當事人在幾種可能的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一種處罰種類的法定幅度內選擇低限幅度處罰;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種類以下或者低于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1)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3)行政處罰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
(4)行政處罰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超越法定職權范圍,不具有管轄權的;
(5)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法律規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危害后果較重的;
(二)違法行為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負面影響較大的;
(三)違法行為被發現后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在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因違法一年內被民政部門處罰兩次以上的;
(六)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案件的;
(七)違法行為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
(八)故意毀滅、轉移或藏匿證據,無理拒絕、拖延提供證據或提供虛假材料以逃避處罰的;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三章 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一般可以劃分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五個裁量階次,階次之間相互銜接。特殊情況下,不具有不同處罰裁量權幅度或者難以劃分五個裁量階次的,依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可以少于五個階次設定裁量權基準。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一般適用不予處罰;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一般適用減輕處罰;違法行為情節輕微造成危害后果不大的或者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適用從輕處罰;不具有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情節的,一般適用一般處罰;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一般適用從重處罰。
第十六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法律依據、處罰理由及享有的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等權利,聽取當事人對裁量權基準適用情況的意見。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建議、聽證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其他處理決定中,應當將裁量權基準適用情況進行表述;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民政部門發現違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應當主動、及時自行糾正。
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民政部門違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可以依法投訴、舉報,要求調查和處理。接受投訴、舉報的民政部門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應當進行調查,依照職權在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十九條 違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銷:
(一)嚴重違反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補正的除外;
(三)無正當理由,不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
第二十條 違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工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理和處分:
(一)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
(二)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復議機關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
(三)被當事人投訴,投訴情況查證屬實,且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湖南省民政廳根據本辦法,制定《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見附件)。湖南省民政廳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遵守本辦法和《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市縣民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可以參照適用。
第二十二條 《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沒有規定的情形,應當根據相應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確定的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以外的民政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第一章 社會組織管理
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3)一般處罰:無以上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情形的。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
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造成的社會危害較小,或者持續時間在一個月以下。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4)一般處罰: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造成的社會危害較大,或持續時間在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或有兩次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基準: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5)從重處罰: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或持續時間在六個月以上,或有三次及以上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造成的社會影響較小,或者持續時間在六個月以下。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4)一般處罰: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造成的社會影響較大,或者持續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行政處罰基準: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5)從重處罰: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持續時間在一年以上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沒有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未參加年檢,或者年度檢查中弄虛作假,能夠責令后立即整改的;或者不按照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造成的危害后果較小。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4)一般處罰: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改正的,或者以各種理由、借口阻撓致使監督檢查無法正常進行的,或者當年年度檢查不合格。
行政處罰基準: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5)從重處罰: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連續兩年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兩年年檢不合格,或者阻撓監督檢查造成嚴重后果。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4、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超期一個月以下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在辦理變更登記時隱瞞有關情況,造成的危害后果較小,能夠責令立即改正。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4)一般處罰: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超期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在辦理變更登記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在辦理變更登記時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造成較大社會影響。
行政處罰基準: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5)從重處罰: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超期六個月以上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在辦理變更登記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在辦理變更登記時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或者在整改期限內整改不到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5、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違規設立1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或者以分支機構下設的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造成的危害后果較小。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4)一般處罰:違規設立2-3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2-3次違規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或者以分支機構下設的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造成嚴重后果。
行政處罰基準: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5)從重處罰:違規設立3個以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3次以上違規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或者以分支機構下設的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6、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違規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持續時間在一個月以下,造成的危害后果較小。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4)一般處罰:違規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持續時間在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行政處罰基準: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5)從重處罰:違規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持續時間在六個月以上。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7、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侵占、私分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金額在五千元以下,或者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金額在一萬元以下,并能主動向登記管理機關上繳違法所得。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4)一般處罰:侵占、私分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金額在五千元以上不超過一萬元,或者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不超過一萬五千元。
行政處罰基準: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5)從重處罰:侵占、私分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金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金額在一萬五千元以上。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8、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金額在三萬元以下。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4)一般處罰: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金額在三萬元以上不超過十萬元。
行政處罰基準: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5)從重處罰: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金額在十萬元以上。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社會團體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3)一般處罰:社會團體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并出具書面意見,且無以上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情形的。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
四、《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3)一般處罰:無以上不予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
行政處罰基準:予以取締,并沒收非法財產。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批準撤銷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批準撤銷。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3)一般處罰:無以上不予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
六、《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第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予以撤銷登記并公告。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造成的社會危害較小,或者持續時間在一個月以下。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4)一般處罰: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造成的社會危害較大,或持續時間在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或有兩次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基準:限期停止活動;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5)從重處罰: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或持續時間在六個月以上,或有三次及以上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造成的社會影響較小,或者持續時間在六個月以下。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4)一般處罰: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造成的社會影響較大,或者持續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行政處罰基準:限期停止活動;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5)從重處罰: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持續時間在一年以上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沒有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未參加年檢,或者年度檢查中弄虛作假,能夠責令后立即整改的;或者不按照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造成的危害后果較小。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4)一般處罰: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改正的,或者以各種理由、借口阻撓致,使監督檢查無法正常進行的,或者當年年度檢查不合格。
行政處罰基準:限期停止活動;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5)從重違法行為: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連續兩年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兩年年檢不合格,或者阻撓監督檢查造成嚴重后果。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4、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超期一個月以下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在辦理變更登記時隱瞞有關情況,造成的危害后果較小,能夠責令立即改正。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4)一般處罰: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超期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在辦理變更登記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在辦理變更登記時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造成較大社會影響。
行政處罰基準:限期停止活動;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5)從重處罰: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超期六個月以上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在辦理變更登記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在辦理變更登記時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或者在整改期限內整改不到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5、設立分支機構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設立1個分支機構,造成的危害后果較小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4)一般處罰:設立2個分支機構的;造成嚴重后果的。
行政處罰基準:限期停止活動;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5)從重處罰:設立3個及以上分支機構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6、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違規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持續時間在一個月以下,造成的危害后果較小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4)一般處罰:違規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持續時間在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限期停止活動;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5)從重處罰:違規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持續時間在六個月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7、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侵占、私分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金額在五千元以下,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金額在一萬元以下,能主動向登記管理機關上繳違法所得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4)一般處罰:侵占、私分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金額在五千元以上不超過一萬元,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不超過一萬五千元的。
行政處罰基準:限期停止活動;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5)從重處罰:侵占、私分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金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金額在一萬五千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8、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金額在三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4)一般處罰: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金額在三萬元以上不超過十萬元的。
行政處罰基準:限期停止活動;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5)從重處罰: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3)一般處罰: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并出具明確書面意見,且無以上不予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
八、《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3)一般處罰:無以上不予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
行政處罰基準: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
九、《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后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并向社會公告。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后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3)一般處罰:無以上不予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
行政處罰基準: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并向社會公告。
十、《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登記:
(一)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
(二)符合注銷條件,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
(二)符合注銷條件,不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3)一般處罰:無以上不予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
十一、《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一)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二)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提請稅務機關責令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所享受的稅收減免。
《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第十一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連續兩年不接受年檢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但其活動仍屬公益事業活動范圍,或者非法收益在三萬元以下,沒有造成經濟損失,能夠立即整改或者主動整改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4)一般處罰: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其活動不在公益事業范圍的,且非法收益在三萬元以上不超過五萬元,造成一定經濟損失,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停止活動。
(5)從重處罰: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其活動不在公益事業范圍,且非法收益在五萬元以上,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拒不整改的。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
2、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一次弄虛作假,或者造成的危害后果較小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4)一般處罰: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兩次弄虛作假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停止活動。
(5)從重處罰: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三次及以上弄虛作假的。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
3、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超期一個月以下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在辦理變更登記時隱瞞有關情況,造成的危害后果較小,能夠責令立即改正。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4)一般處罰: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超期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或者在辦理變更登記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在辦理變更登記時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停止活動。
(5)從重處罰: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超期六個月以上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或者在辦理變更登記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在辦理變更登記時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或者在整改期限內整改不到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
4、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公募基金會公益支出比例兩年平均大于等于40%,小于60%的;非公募基金會公益支出比例兩年平均大于等于4%,小于6%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4)一般處罰:公募基金會公益支出比例兩年平均大于等于30%,小于40%的;非公募基金會公益支出比例兩年平均大于等于2%,小于4%的。
行政處罰基準:限期停止活動。
(5)從重處罰:公募基金會公益支出比例連續兩年小于30%的;非公募基金會公益支出比例連續兩年平均小于2%的。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
5、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沒有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未參加當年度年檢,或者年度檢查中弄虛作假,造成的危害后果較小,能夠責令立即整改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4)一般處罰:未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改正,或者以各種理由、借口阻撓,致使監督檢查無法正常進行的,或者當年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行政處罰基準:限期停止活動。
(5)從重處罰:當年拒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檢查的,或者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或者阻撓監督檢查造成嚴重后果的。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
6、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公布虛假信息,持續時間在六個月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4)一般處罰: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公布虛假信息,持續時間在六個月以上兩年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限期停止活動。
(5)從重處罰:連續兩年以上拒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行政處罰基準:撤銷登記。
十二、《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或者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等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有前款行為,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對其進行整頓,拒不接受整頓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或者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等違法活動,情節嚴重,拒不接受整頓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3)一般處罰:無以上不予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
行政處罰基準:吊銷登記證書。
十三、《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置和處罰;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負有責任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撤換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其登記證書。
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動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登記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負有責任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3)從輕處罰:情節較為輕微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撤換主要負責人。大型宗教活動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還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4)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
行政處罰基準:吊銷登記證書。
十四、《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一)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
(二)宗教院校違反培養目標、辦學章程和課程設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將用于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筑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的;
(五)宗教活動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七)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將用于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筑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的;宗教活動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3)從輕處罰:情節較重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4)一般處罰:情節嚴重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5)從重處罰:情節嚴重拒不整改的。
行政處罰基準:依法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十五、《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資產、稅收管理規定的,由財政、稅務等部門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經財政、稅務部門提出,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資產、稅收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經財政、稅務部門提出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3)一般處罰: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資產、稅收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經財政、稅務部門書面提出,且無以上不予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
行政處罰基準: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第二章 慈善事業促進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八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
(三)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可以責令限期改正。
(3)從輕處罰: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社會影響輕微,且能夠按期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從重處罰: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逾期不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吊銷登記證書;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2、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可以責令限期改正。
(3)從輕處罰:慈善組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數額不大,社會影響輕微,能夠按期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從重處罰:慈善組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造成嚴重社會影響,逾期不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吊銷登記證書;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3、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可以責令限期改正。
(3)從輕處罰: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社會影響輕微,能夠按期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從重處罰: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逾期不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吊銷登記證書;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一)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的;
(二)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用于投資的;
(三)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
(四)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六)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的;
(七)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罰。
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湖南省募捐條例》第三十六條 募捐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一)以募捐名義進行營利活動的;(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三)不按照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四)不按照規定公布募捐方案的;(五)不按照募捐方案規定時間、地域、方式進行募捐的;(六)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財產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十四條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的;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用于投資的;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造成的社會影響或者危害后果較小。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4)一般處罰: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者危害后果,逾期不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5)從重處罰: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該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行政處罰基準:吊銷登記證書;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 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
(二)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
(三)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
(四)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驗證義務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湖南省募捐條例》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面向社會公眾開展募捐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返還募捐財產,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募捐財產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將該財產交由合法募捐人管理。假借募捐名義騙取財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募捐財產二十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難以退還的,予以收繳),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以下元罰款。
(4)一般處罰: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募捐財產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難以退還的,予以收繳),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5)從重處罰: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募捐財產超過五十萬元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難以退還的,予以收繳),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2、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募捐財產二十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難以退還的,予以收繳),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4)一般處罰: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募捐財產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難以退還的,予以收繳),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5)從重處罰: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募捐財產超過五十萬元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難以退還的,予以收繳),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不超過二十萬元罰款。
3、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難以退還的,予以收繳),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4)一般處罰: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難以退還的,予以收繳),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5)從重處罰: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金額超過五十萬元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難以退還的,予以收繳),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不超過二十萬元罰款。
4、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開展募捐活動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造成社會影響較小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難以退還的,予以收繳),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4)一般處罰: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難以退還的,予以收繳),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5)從重處罰: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難以退還的,予以收繳),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條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情節輕微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4)從重處罰: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逾期不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限期停止活動。
二十、《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條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4)一般處罰: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5)從重處罰: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金額超過五十萬元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2、未按照規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未按照規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逾期1個月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4)一般處罰:未按照規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逾期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5)從重處罰:未按照規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逾期6個月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罰款。
第三章 社會救助
二十一、《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3)從輕處罰: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一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的罰款。
(4)一般處罰: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超過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5)從重處罰: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章 區劃地名
二十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應當支付修復標志物的費用,并由所在地負責管理該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3)從輕處罰: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致使界樁棱角、文字遭到簡單破壞,但沒有影響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實地位置和界樁樁體文字內容辨認的。
處罰基準:支付修復標志物的費用,并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4)一般處罰: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致使界樁斷裂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不易辨認、部分消失、整體傾斜、倒在原地,可在原地修復或原地重新樹立的。
處罰基準:支付修復標志物的費用,并處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罰款。
(5)從重處罰: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致使界樁完全損壞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完全消失,須重新測定原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具體位置并重新樹立的。
處罰基準:支付修復標志物的費用,并處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三、《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3)從輕處罰: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沒有違法所得,造成的社會影響較小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
(4)一般處罰: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5)從重處罰: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違法所得超過五千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社會事務
二十四、《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一)未經審批擅自開辦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3)從輕處罰: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等),對外銷售額(營業額)在十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
(4)一般處罰: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等),對外銷售額(營業額)在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5)從重處罰: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等),對外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五十萬元的。
行政處罰基準: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十五、《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二)公墓內超面積建造墓穴或者超標準樹立墓碑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3)從輕處罰:有十個以下墓穴占地面積超出標準,且單個墓穴占地面積均不超過標準的2倍。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罰款。
(4)一般處罰:有十個以上三十個以下墓穴占地面積超出標準,或者單個墓穴占地面積在標準2倍以上不超過3倍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5)從重處罰:有三十個以上墓穴占地面積超出標準,或者單個墓穴占地面積在標準3倍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十六、《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3)從輕處罰: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制造、銷售額在十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的罰款。
(4)一般處罰: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制造、銷售額在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5)從重處罰: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制造、銷售額超過三十萬元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并處制造、銷售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3)從輕處罰: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制造、銷售額在一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的罰款。
(4)一般處罰: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制造、銷售額在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5)從重處罰: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制造、銷售額超過五萬元的。
行政處罰基準: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養老服務
二十七、《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養老機構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養老機構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情節輕微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警告。
(4)從重處罰:養老機構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或者有兩次以上違法行為的。
行政處罰基準: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養老機構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的,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養老機構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情節輕微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警告。
(4)從重處罰:養老機構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或有兩次以上違法行為的。
行政處罰基準: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養老機構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養老機構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情節輕微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警告。
(4)從重處罰:養老機構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或者有兩次以上違法行為的。
行政處罰基準: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4、養老機構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養老機構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有關規定,占工作人員總人數的比率在30%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警告。
(4)從重處罰:養老機構有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或者資格不符合規定的工作人員占工作人員總人數的比率超過30%的。
行政處罰基準: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5、養老機構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養老機構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情節輕微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警告。
(4)從重處罰:養老機構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或者有兩次以上違法行為的。
行政處罰基準: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6、養老機構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養老機構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情節輕微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警告。
(4)從重處罰:養老機構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或者有兩次以上違法行為的。
行政處罰基準: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7、養老機構有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養老機構有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情節輕微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警告。
(4)從重處罰:養老機構有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情節嚴重,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或者有兩次以上違法行為的。
行政處罰基準: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8、養老機構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養老機構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情節輕微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警告。
(4)從重處罰:養老機構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或者有兩次以上違法行為的。
行政處罰基準: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9、養老機構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養老機構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警告。
(4)從重處罰:養老機構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或有兩次以上違法行為的。
行政處罰基準: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志愿服務
二十八、《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或者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情節輕微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4)一般處罰: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或者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逾期不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5)從重處罰: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或者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累計兩次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進行整改,未停止活動或者未整改,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行政處罰基準:吊銷登記證書。
二十九、《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退還收取的報酬;情節嚴重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并處所收取報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情節輕微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退還收取的報酬。
(4)一般處罰: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累計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或者已經因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被行政處罰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退還收取的報酬,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并處所收取報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5)從重處罰: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累計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已經因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被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退還收取的報酬,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并處所收取報酬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十、《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志愿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志愿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向社會和有關單位通報。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志愿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志愿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從輕處罰:志愿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志愿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造成的危害后果較小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4)從重處罰:志愿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志愿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逾期不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向社會和有關單位通報。
第八章 福利彩票管理
三十一、《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
(二)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三)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
(五)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
彩票代銷者有前款行為受到處罰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權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 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成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一)轉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銷證的;
(二)未以人民幣現金或者現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兌獎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3)從輕處罰: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時間在一個月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二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4)一般處罰: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時間在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不超過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5)從重處罰: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建議彩票銷售機構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2、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3)從輕處罰: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造成的社會影響較小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二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4)一般處罰: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造成的社會影響較大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不超過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5)從重處罰: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對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建議彩票銷售機構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3、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3)從輕處罰: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對同業者造成的不良影響較小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二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4)一般處罰: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對同業者造成的不良影響較大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不超過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5)從重處罰: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對同業者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建議彩票銷售機構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4、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3)從輕處罰: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銷售金額在二千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二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4)一般處罰: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銷售金額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不超過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5)從重處罰: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銷售金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建議彩票銷售機構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5、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
(1)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
(2)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3)從輕處罰: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銷售金額在二千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二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4)一般處罰: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銷售金額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不超過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5)從重處罰: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銷售金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建議彩票銷售機構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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