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民政局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9-13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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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類別 |
執法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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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經審批擅自開辦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公墓內超面積建造墓穴或者超標準樹立墓碑、制造、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區區域內制造、銷售土葬用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殯葬管理條例》第22條“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第29條規定“ 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一)未經審批擅自開辦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二)公墓內超面積建造墓穴或者超標準樹立墓碑的;(三)制造、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區區域內制造、銷售土葬用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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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所繪地圖界線畫法與詳圖不一致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18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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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社會團體涂改出租(借)證書印章、違法侵占籌集款物、不按規定活動、登記和接受檢查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33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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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經登記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擅自以及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從事非法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35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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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辦非企業單位涂改出租(借)證書印章、違反財務規定、不按規定活動、登記和接受檢查,違法侵占籌集款物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25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五)設立分支機構的;(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第26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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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或者符合注銷條件,不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41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登記:(一)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二)符合注銷條件,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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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經登記以及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擅自以及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從事非法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27條 “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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