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民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潭縣民罰決字[ 2025 ] 003 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5-14 10:24
被處罰單位:湖南湘水緣長生陵園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000770******A)
通過對你單位涉嫌在楊嘉橋鎮**村超標準樹立墓碑案件的陳述和申辯的復核,經查實,你超標準樹立墓碑行為,違反了 《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八條、《湖南省經營性公墓建設管理辦法》第十條、《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 《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八條、《湖南省經營性公墓建設管理辦法》第十條、《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二十五條的規定,決定給予你單位警告的處罰。
本案定案證據采信理由: 1、湖南湘水緣長生陵園有限公司法人委托書;2、王*身份證復印件;3、對王*制作的詢問筆錄;4、現場勘察筆錄及現場勘探圖。以上證據均系兩名執法人員同時在場制作而來,證據形式合法。執法人員已對湖南湘水緣長生陵園有限公司法人委托書以及王*身份證復印件證據的原件進行核實。針對王*所制作的詢問筆錄均經被詢問人本人簽字認可,F場勘察筆錄及現場勘探圖系執法人員與王*一同前往違法行為發生地,在王*本人見證下制作而來,且王*本人現場勘察筆錄及現場勘探圖上均簽字予以認可。以上證據真實性可以采信。綜上,上述證據制作形式、來源合法,真實有效,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據之間可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可證明案涉地系湖南湘水緣長生陵園有限公司使用,湖南湘水緣長生陵園有限公司在使用案涉地違規超標準設立墓碑的違法行為,且在調查期間王*本人對其違法行為均予以承認并如實供述。
本案依據選擇的理由為: 針對湖南湘水緣長生陵園有限公司在未經審批的前提下,在楊嘉橋鎮金筆村超標準樹立墓碑行為,本機關依據以下法律規定進行執法:一、違法行為定性法律依據為:《湖南省經營性公墓建設管理辦法》第十條 規定:“減少地面硬化面積,一律深埋不留墳頭,墓碑小型化、藝術化、平臥化或不立碑。立式碑的高度不超過0.8米,面積不超過0.5平方米”。
二、違法行為處罰法律依據:《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公墓內超面積建造墓穴或者超標準樹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處罰裁量依據:《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本案決定裁量的理由為:在本案中由于你公司認錯態度良好,積極配合調查,且你獲益金額較小,未造成嚴重后果,根據《湖南省民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你的行為屬于較輕違法行為,應對你進行從輕處罰,予以警告。
請你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可在6個月內向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民政局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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