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決定書 潭縣教罰字〔2026〕第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1-27 16:05
當事人(名稱/姓名):湘潭縣*****培訓學校
地址/住址:湘潭縣易俗河鎮*********心
證件類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證件號碼:52430321*********2
法定代表人姓名:易**
法定代表人證件類型及號碼:身份證430**************3
當事人違反培訓時間規定案,本機關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調查,2026年1月19日已調查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在2025年7月5日至7月 23日(節假日)違規開展義務教育階段物理學科類培訓,組織三名教職員工招收15名初中學生進行物理培訓,共收取培訓費9100元,已全部消課,認定9100元為違法所得。2026年1月13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重新梳理全部培訓課程時間表,調整授課時段,停止違規辦學行為。
證明以上違法事實的證據有:
1、易**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身份信息;
2、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辦學資質;
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身份;
4.校外培訓監管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違法事實和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教育引導;
5、湘潭縣**托管中心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開展托管的資質,;
6、教職工花名冊1份,證明開展培訓的從業人員;
7、教師資格證復印件2份,證明工作人員的資質;
8、現場照片證據1份,證明現場有學生在接受學科培訓;
9、學生教輔資料1份,證明學生接受物理學科培訓;
10、現場學生花名冊、收費明細1份,證明違法培訓的培訓對象;
11、學生收費憑證1份,證明當事人開展有償培訓和違法所得。
以上證據,執法人員已向當事人出示并進行了質證,當事人均予認可。經過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審查,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當事人在暑假期間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行為,違反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辦發〔2021〕40號)第十四條“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及《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培訓時間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給予處罰:(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及第六十四條“民辦學校有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或者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之規定。
依據《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校外培訓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四)培訓時間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及第二十四條:“校外培訓機構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行為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決策機構負責人、行政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限制從業處罰”之規定。
結合本案的有關事實、情節及證據,鑒于當事人主動交待違法事實,培訓規模較小,并在案件調查期間全力配合辦案機關調查取證,未造成嚴重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中“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的情形。根據《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三)主動供述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我局按照《湖南省教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51條、第55條規定中“較輕”裁量階次對當事人作出處罰。
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教罰告字〔2026〕第1號)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當事人書面自愿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綜上所述,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對湘潭縣***培訓學校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9100元;2、對湘潭縣***培訓學校舉辦者易**予以警告。
當事人應當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單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教育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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