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決定書 潭縣教罰字〔2025〕第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1-27 15:45
當事人(名稱/姓名):湘潭縣***托管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 證件類型: 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M
地址/住址:湘潭縣易俗河鎮**************3號
2025年12月25日,我局收到湘潭市“雙減”工作相關舉報投訴線索,反映當事人存在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的違法行為。
2025年12月27日下午,我局聯合市場監管局、公安局組成聯合執法組開展檢查。現場發現2名教師正對3名學生開展“一對一”數學學科培訓。2025年12月31日,經我局法制部門和有關負責人審核批準立案。經查,當事人在湘潭縣易俗河鎮**************3號的注冊地址內,共組織5名工作人員(其中3名擔任兼職教師、2名擔任助教老師),以“托管”名義變相開展學科類培訓。 2025年12月期間共招收學生26名,收取培訓費合計11280元。2025年12月31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立即停止違規舉辦校外培訓機構行為并清退所收費用。案件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取證工作,主動停止違規培訓行為,至立案審批前,已將未消課費用9080元全額退還至學生家長,剩余已消課費用2200元認定為本次違法所得。2026年1月12日,該案調查終結。
證明以上違法事實的證據有:
1、湘潭縣***托管中心營業執照復印件;2、雷**身份證復印件;3、***托管中心教職工花名冊;4、現場工作人員花名冊;5、現場學生花名冊;6、房產證復印件;7、學生教輔資料;8、學生收費、退費花名冊;9、學生退費憑證;10、雷**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11、2025年12月31日《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責令改正通知書》。
以上證據執法人員均向當事人出示并進行了核對,當事人均予認可。經我局負責人和法制部門對上述證據從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方面審查,認為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所取證據合法、確鑿,可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
當事人未經教育行政機關批準舉辦校外培訓機構,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規定,“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保斒氯说男袨檫`反以上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一)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三)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的”我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由于當事人曾于2024年7月因“未經許可擅自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被我局依法查處,我局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停止舉辦、退還違法所得、罰款48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潭縣教罰立字〔2024〕第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一)實施校外培訓違法行為被處理后兩年內再次實施校外培訓違法行為的! 當事人存在重復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從重處罰。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全力配合辦案機關調查取證,積極整改,主動將未消課費用9080元培訓費全部退還,未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據《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我局按照《湖南省教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47條規定中“較重”裁量階次所規定的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數額范圍對當事人作出處罰。
2026年1月13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告知其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和證據,處罰理由和依據,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等內容。當事人書面自愿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綜上所述,我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違法行為;2.沒收違法所得2200元;3.按違法所得三倍罰款6600元。
當事人應當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單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教育局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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