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教罰字〔2024〕第004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10-12 15:03
當事人(名稱/姓名):蔡*
證件類型: 身份證
證件號碼: 43030419*********8
地址/住址:湘潭縣******室
網上舉報湘潭縣**中學蔡*老師暑期違規補課一案,本機關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
經查,蔡*,女,漢族,群眾,本科文化,2022年下學期至今任**中學22** 班班主任,事業編制。在2024年6月底,所教班級的學生家長要求蔡*老師對學生輔導數學,2024年7月2日至7月12日暑期,收取本班六名學生在湘潭縣****室輔導學生,蔡*和家長協商后,以200元每次每二個小時的標準收取輔導費。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蔡*身份證復印件、教師資格證復印件,蔡*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參加輔導的2名學生家長身份證復印件、《調查詢問筆錄》2份。學生教輔資料、收費名單及退費名單、所教班級花名冊。學生退費明細顯示當事人在這期間總共招收學生6人,共收取輔導費9200元。
以上證據,蔡*經質證后均予認可。
你違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53號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二)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組織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三)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冬夏令營、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四)其他未經審批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第十六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六)屬于中小學在職教師且培訓內容為學科類校外培訓的;你在這期間總共招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6人,共收取輔導費9200元,9200元全部退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本機關對你從輕處罰,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警告。2、處1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 6 個月內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停止執行本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教育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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