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監(jiān)管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教罰字〔2023〕第005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fā)布時間:2023-12-08 10:01
當事人(名稱/姓名):唐**
證件類型: 身份證
證件號碼: 43032119*********6
地址/住址:湘潭縣*********棟3單元
你涉嫌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一案,本機關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
經查,你在湘潭縣*********商鋪二樓**開展義務教育階段奧數、書法培訓,以未經注冊登記的“湘陽教育”名義,招聘教師和工作人員10人,在2023年10月,招收22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開展書法、奧數培訓,收取費用3758元。2023年10月15日,本機關向你送達《校外教育培訓無證辦學問題整改告知函》,責令你立即停止違規(guī)舉辦校外培訓機構行為,立即清退所收費用。至調查終結之日,你已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向學生退費3268.7元,違法所得489.3元。
證明以上違法事實的證據有:
1.唐**身份證復印件、唐**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
2.2023年10月15日《校外教育培訓無證辦學問題整改告知函》。
3.學生花名冊收費明細表、托管教職工名冊、學生教輔資料、三年級課程表、收費收據。
4.學生退費憑證。退費記錄截圖。
以上證據,你經質證后均予認可。
你未經教育行政機關批準舉辦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審批;……”,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本法所稱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53號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guī)定,本機關對你從輕處罰,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警告、通報批評;2責令停止舉辦;3沒收違法所得489.3元,處違法所得一倍罰款489.3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 6 個月內向湘潭縣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zhí)行本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湘潭縣教育局
2023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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