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教罰字〔2023〕第00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3-10-27 16:53
當事人(名稱/姓名):黃** 證件類型: 身份證
證件號碼: 43052119950******7
地址/住址:易俗河******13樓1**5
你涉嫌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一案,本機關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
經查,你租賃湘潭縣易俗河鎮*******室,以未經注冊登記的“湘潭縣博爾圖教育文化咨詢有限公司”名義,招聘教師和工作人員10人,在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8月12日間,招收37名義務教育階段初中學生開展物理、數學、語文、英語、生物、地理、化學學科類培訓,收取費用90170元。2023年8月12日,本機關向你送達《校外教育培訓無證辦學問題整改告知函》,責令你立即停止違規舉辦校外培訓機構行為,立即清退所收費用。至調查終結之日,你已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向學生退費74303元,違法所得為15867元。
證明以上違法事實的證據有:
1.黃**身份證復印件、黃**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
2.2023年8月12日現場執法檢查視頻、《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校外教育培訓無證辦學問題整改告知函》。
3.課程時間安排表、教師名單、學生名單、收費收據。
4.房屋租賃合同。
5.學生退費憑證。
以上證據,你經質證后均予認可。
你未經教育行政機關批準舉辦校外培訓機構并在暑假期間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本法所稱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第十四條“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本機關對你從輕處罰,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沒收非法所得15867元;
2.處罰款15867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你單位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將罰款繳專項銀行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 6 個月內向湘潭縣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教育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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