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管理局(潭縣城執罰決字〔2021〕第083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01-04 08:45
當事人:羅XX 類型:自然人
身份證號碼:430181XXXXXXXX8813
出生年月:19XX年XX月XX日
年齡:XX歲 民族:漢 文化程度:高中
住址: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
聯系電話:173XXXX5105
你于2021年11月28日在湘潭縣易俗河鎮楊柳路搭建舞臺的行為,涉嫌侵占城市道路 ,本機關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未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于2021年11月28日16時,在湘潭縣易俗河鎮楊柳路欣積福灣三期前廣場(欣積福灣步步高超市入口處)搭建舞臺(侵占城市道路面積10平方米)的行為,影響行人通行和市容環境衛生。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現場照片、視頻各1 份、現場檢查筆錄1 份,證明當事人在湘潭縣易俗河鎮楊柳路欣積福灣三期前廣場(欣積福灣步步高超市入口處)確有侵占城市道路搭建舞臺的違法事實;
證據二:詢問調查筆錄1 份,證明當事人侵占城市道路搭建舞臺的違法事實,以及具體時間、地點、位置,該行為未經相關部門行政審批且系當事人所為;
證據三: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個人基本情況,且當事人符合法定責任年齡。
2021 年11月29日,本機關依法向你送達了《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告字〔2021〕第083號),告知你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侵占城市道路搭建舞臺的行為,違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七項“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七)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的規定,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罰。
鑒于當事人主動拆除搭建的舞臺,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根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限期改正;2、罰款人民幣叁佰元整。
上述罰款,你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華融湘江銀行湘潭縣支行(賬號:88260321000xxxxxx)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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