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潭縣城執罰決字〔2026〕第4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1-27 16:50
行政處罰決定書
潭縣城執罰決字〔2026〕第4號
當事人:劉XX
身份證號:43032119811023XXXX
住址: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XXXXXXXXXX
你(單位)于2026年1月14日實施了隨意傾倒建筑垃圾至湘潭縣芙蓉路(東二環路)西側場地的行為,涉嫌不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地點運輸和傾倒建筑垃圾,本機關于2026年1月23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6年1月14日,劉XX在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情況下,駕駛車牌號為湘D PD8XX的小四輪車,從湘潭縣易俗河鎮碧桂園小區別墅區運輸廢土2車(共計12噸)至湘潭縣芙蓉路(東二環路)西側場地進行傾倒。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現場勘查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取證說明各1份,證明當事人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的現場具體情況。
證據二: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對劉XX本人進行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事實經過。
證據三:劉XX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運輸車輛行駛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為行政適格相對人。
2026年1月26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告字〔2026〕第4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自愿放棄陳述、申辯[以及聽證]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不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地點運輸和傾倒建筑垃圾的行為,違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應當除責令限期改正外,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鑒于當事人傾倒建筑垃圾12噸的行為系首次實施,屬于輕微違法程度,根據《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法律法規行政裁量權基準》附件8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暫扣☑罰款□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
□責令停止執業□降低資質證書□吊銷資質證書□其他
罰款貳仟元整(¥2000.00元)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指定銀行湖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縣支行(賬號:88260321000000165)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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