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潭縣城執罰決字〔2025〕第G00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26 08:34
潭縣城執 罰決字〔2025〕第G002號
當事人(單位):湘潭XXXXXX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XX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易俗河鎮楊柳中路XXXXXXXXX號。法定代表人:龍XX ,聯系電話:135XXXXXX86。經營范圍: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清運);建設工程施工。一般項目:水污染治理;固體廢物治理;市政設施管理;環境衛生管理(不含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檢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廚垃圾的處置服務);環境保護專用設備銷售;自然生態系統保護管理;大氣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服務;城鄉市容管理。
你(單位)于 2022年4月至2024年9月24日實施了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行為,涉嫌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 ,本機關于 2025年 6 月 30 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 你(單位)在未依法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2年4月至2024年9月24日期間,擅自承接了湘潭縣城區XX物業、XX物業等共九家單位的建筑垃圾清運業務。你(單位)將清運的建筑垃圾非法運輸、傾倒、填埋或處置于易俗河鎮境內多個地點,包括染鋪咀、石家坡、融城駕校停車場、大鵬西路、千江村、安聯村、九益澤等地。具體為:在染鋪咀填埋約3200噸;在石家坡破碎再利用約260噸;在九益澤回收約800噸;在千江村、安聯村用于修路約1870噸;在融城駕校填坪約2400噸;在大鵬西路用于鋪路約750噸。共計非法處置建筑垃圾約9280噸。在此期間,你單位通過銀行轉賬從上述單位收取建筑垃圾清運費共計人民幣捌拾肆萬陸仟零伍拾伍元整(¥846055.00元)。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 湘潭縣公安局相關移送資料(包括詢問筆錄27份)及本機關對羅鐵球、相關涉案物業公司人員(共10份)的詢問筆錄,證明 案件來源、違法線索及各方對事實的陳述,以及實際參與違法經營活動的人員的范圍:包括龍XX本人、其配偶羅XX及其女兒龍XX;
證據二:本機關對你(單位)法定代表人龍XX進行的詢問筆錄(共4份) ,證明 違法事實的具體經過、業務承接、費用支付及處置情況;
證據三,法人代表龍XX提交的關于涉案期間清運活動的“支出”清單以及情況說明材料,證明當事人對其違法收入對應的成本支出。
證據四:你(單位)與部分物業公司的清運合同、銀行公對公轉賬記錄等書證(共7份),證明違法從事清運活動并獲取收入的事實 ;
證據五:你(單位)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XXXXXXXXXX)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 主體身份,湘潭XXXXXX有限公司為適格的行政相對人;
證據六:本機關對本地兩家合規行業經營主體(“XX公司”“XX建材店”)的詢問筆錄,證明行業合理成本范圍,用于對比分析當事人成本主張的合理性。
2025 年 9 月 10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聽)告字〔2025〕第G002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
你(單位)于2025年9月15日向本機關提出聽證申請。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召開聽證會,湘潭XXXXXX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龍XX及委托代理人上海XXXXXX律師事務所黃XX律師參加聽證會。
你(單位)辯稱, 1. 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中關于建筑垃圾噸位的陳述存在差異,且無其他證據印證,以此作為處罰依據不合法;2. 將全部清運費收入認定為違法所得不具有合理性,應扣除成本;3. 在特定時期,湘潭縣缺乏政府指定的合法消納場所,客觀上無法合規處置,不能將責任全部歸責于申請人;4. 曾向執法部門提供其他違法傾倒線索,具備立功情節,應從輕或減輕處罰;5. 已于2024年11月因染鋪咀傾倒行為接受易俗河鎮政府處罰,本案再罰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6.其經營成本高昂,故請求在認定違法所得時,扣除其主張的全部成本。
本機關認為, 1. 本案事實認定系基于湘潭縣公安局移送的調查證據材料、清運合同、轉賬記錄、及本機關依法制作的詢問筆錄等證據綜合判定,證據鏈完整,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違法事實;2.你單位的清運收入均直接來源于未經核準的處置建筑垃圾行為,依法應予沒收;3. 獲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是處置單位的法定義務,市場管理狀況不能成為免除該義務的合法理由;4. 你單位所提立功線索無法查證屬實,不符合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條件;5. 你單位于2024年11月18日接受的行政處罰(罰款2000元)所針對的違法行為不構成“一事不再罰”所指的同一違法行為;6.你單位主張的成本率高達102%,要求扣除其主張的全部成本,與客觀事實不符,經本機關依法核實,認定有合法票據支持的油費、維修費、年稅額、工資等合理支出,合計人民幣叁拾捌萬柒仟玖佰陸拾柒元叁角叁分(¥387967.33元)。故你(單位)的上述第2條聽證申辯意見,本機關予以采信,其余聽證申辯意見本機關不予采信。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 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 的行為,違反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七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的規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 的規定,應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以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你(單位)應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現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
3.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肆拾伍萬捌仟零捌拾柒元陸角柒分(¥458087.67)。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指定銀行湖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縣支行賬號:88260321000000165 )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 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 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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