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潭縣城執罰決字〔2025〕第Z01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04 09:08
當事人(單位):湖南XXXXXX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103MA4LBNUM7K
住所:湖南省長沙縣星沙街道XXXXXXXXXX1113、1114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XX
身份證號碼:43242319XXXXXXXX44 聯系電話:135XXXXXX84
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消防設施工程、環保工程設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溫工程施工。石方工程服務;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古建筑工程專業承包;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機電設備安裝服務;政府采購代理;工程監理服務;工程造價專業咨詢服務;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建筑勞務分包;鐵路、道路、隧道和橋梁工程建筑。(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類別及等級: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貳級;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貳級。住址:湖南省長沙縣星沙街道天花北路以東開源鑫城1113、1114。
2025年10月27日,我局接到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案件移送函“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XXXXX項目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發現你(單位)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本機關于2025年11月3日予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單位) 于2025年10月12日與湖南涓江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XXX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項目面積781.19平方米,合同價格1328023.00元),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于9月底開始施工的行為,屬于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案件移送函1份,證明案件來源;
證據二: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詢問調查筆錄各1 份,證明當事人確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違法事實;
證據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1 份,證明項目的基本情況;
證據四: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身份證1份,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本案的適格相對人。
2025年11月6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告字〔2025〕第Z011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于2025年11月6日放棄陳述、申辯及聽證權利。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2025年10月12日與湖南XXXX有限公司簽訂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XXX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項目面積781.19平方米,合同價格1328023.00元),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于9月底開始施工的行為,違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 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钡囊幎,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罰。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參考《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
綜上,本機關除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外,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3000)。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湖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縣支行(賬號:88260321000000165)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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