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城執罰決字〔2025〕第Z005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5-06 11:43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潭縣城執罰決字〔2025〕第Z005號
當事人(單位):湘潭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X 公民身份號碼:430321XXXXXXXX7112
住所: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X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XXXXXXXX4J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XXXXXXXXXXXXXXX的銷售;房屋租賃;場地租賃。(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聯系電話:188XXXXXX88
2025年4月17日,我局接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案件移送函(潭縣住建移函字〔2025〕4號)“湘潭XXXX有限公司湘潭XXXXXXXX”,涉嫌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本機關于 2025年4月18日對你(單位)湘潭XXXXXXXX涉嫌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單位)湘潭XXXXXXXX于2018年5月18日與湘潭XXXX安裝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約定項目于2018年5月18日開始建設,竣工日期為2019年1月18日,建設四棟建筑,分別是傳達室(101.96平方米)、XX區(191.19平方米)、輔助用房(192.94平方米)、生活用房(219.46平方米),建筑面積共計柒佰零伍點伍伍平方米(705.55平方米),合同價款柒拾萬零伍仟伍佰伍拾元整(人民幣705550元)。建設項目實際竣工時間為2018年11月份,于2019年6月21日取得湘潭縣自然資源局城鄉規劃條件核實證書(編號:430321201900862)。因你(單位)股東變更等一些原因,該項目沒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在XXXXXX驗收完畢發證后于2019年8月7日開始投入使用至今,未申請竣工驗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一款“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規定,屬于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案件移送函1份(含湘潭縣自然資源局城鄉規劃條件核實證書,編號:430321201900862復印件1 份),詢問筆錄1 份,湘潭XXXXXXXX現場照片1 份,證明當事人確有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違法事實;
證據二:湘潭XXXX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 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本案的適格相對人。
證據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 份,證明工程合同價款。
2025年4月23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告字〔2025〕第Z005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建設項目傳達室(101.96平方米)、充裝區(191.19平方米)、輔助用房(192.94平方米)、生活用房(219.46平方米),建筑面積共計柒佰零伍點伍伍平方米(705.55平方米)。于2018年5月18日開始建設,2018年11月份竣工。在沒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沒有取得住建部門竣工驗收的情況下,2019年8月7日開始投入使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一款“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薄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同時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罰。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具有主動消除違法建設危害后果的情形,參考《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
綜上,本機關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罰款人民幣柒仟零伍拾伍元伍角(705550*1%=7055.5);
2、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罰款人民幣壹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整(705550*2%=14111);
合計罰款人民幣貳萬壹仟壹佰陸拾陸元伍角(¥21166.5元)。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湖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縣支行(全稱: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88260321000000165)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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