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G00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8-16 09:32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潭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G007號
當事人 :余X;性別:男;民族:漢;出生年月:19XX年XX月;文化程度:XX;身份證號碼:43062119XXXXXX2733;戶籍地:湖南省長沙縣黃花鎮崩坎村巷子組XXX號附X號;居住地:湖南省長沙縣星沙鎮湘龍街道湘繡城XX棟XXX室;聯系電話:137XXXX9688。
你(單位)于 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未經批準實施了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生活垃圾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于2024年5月9日予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余X駕駛車牌號為贛C1XX57重型自卸貨車,通過從黃XX、朱XX(兩人都已受到刑事處罰)手中承接的運輸業務,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由長沙市萬家麗機械城、新開鋪污水處理廠、黑石鋪駕考中心等地的建筑垃圾中轉站拖運建筑垃圾(含生活垃圾)至湘潭縣易俗河鎮青光村子金組郭XX提供的建筑垃圾卸場進行傾倒的違法行為,累計9車,取得違法收入共計人民幣7650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情況屬實。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湘潭縣公安局2023年12月14日“關于郭XX等人、劉X等人污染環境案涉及其它固體廢物非法傾倒線索的移送函”(含由湘潭縣公安局辦案民警對當事人余X進行詢問調查筆錄1份)。
證據二:湘潭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潭縣檢行公建[2024]16號)1份。
證據三: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對當事人余X送達的詢問調查通知書(潭縣城執詢字【2024】第5021號)1份;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聽)告字【2024】第G007號)1份。
證據四: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采用中國郵政快遞EMS(郵件號:1282XXXXXX435),對當事人余X郵寄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憑證1份。
證據五:湘潭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潭公(梅)立字【2022】0374號)。
2024年4月22日我局接到湘潭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潭縣檢行公建【2024】16號),對余X等11人擅自運輸、傾倒固體廢物的行為,影響市容市貌、破壞生態環境,致使社會公共利益收到侵害,要求本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2024年5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陳鐵牛、唐威采用直接送達的方式在當事人余X住所處送達詢問調查通知書(潭縣城執詢字【2024】第5021號)和法律風險告知書(潭縣城執告【2024】第G007號),當事人余X未如期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
我局于2024 年6月4日,通過郵寄送達和網上公示送達的方式,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告字〔2024〕第G007號),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提出書面陳述、申辯和聽證的申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拒不接受我局詢問調查,在運輸建筑垃圾(含生活垃圾)過程中沒有經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生活垃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應當處以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當事人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間,從長沙拖運建筑垃圾(含生活垃圾)9車次到湘潭縣進行傾倒,根據《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法律法規行政裁量權基準》,“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生活垃圾量在5立方米以上的”屬于嚴重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個人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同時,該案件是湘潭縣公安局2022年3月12日立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該案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應當予以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并結合《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法律法規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柒仟陸佰伍拾元整(¥7650.00元);
2、罰款人民幣:肆佰元整(¥400.00元)。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湖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縣支行,賬號:88260321000000165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7月18日
聯系人:顏祥 聯系地址:易俗河鎮海松三路40號
聯系電話:57883579 郵政編碼:4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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