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Z004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6-18 15:42
當事人:曾XX 類型:自然人
身份證號碼:43032119XXXXXX6439 出生年月:19XX年XX月XX日
年齡:X5歲 民族:漢 文化程度: XX
住址:湘潭縣易俗河鎮百米村新江組
聯系電話:173XXXX3350
你(單位)在湘潭縣易俗河鎮云龍路與楊柳路交叉路口疏導點旁人行道踩板售賣魚的行為,本機關于2024年6月3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單位) 于2024年6月3日9點在湘潭縣易俗河鎮云龍路與楊柳路交叉路口疏導點旁人行道踩板擺放藍色大塑料箱、白色小塑料箱和泡沫箱各一個,內均裝有魚貨若干,配有紗網1個,板凳1條,大型雨傘1把,占用人行道踩板面積約4平方米售賣魚的行為,構成擅自擺設攤點。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現場照片、現場視頻各1 份,現場檢查筆錄1份、詢問調查筆錄1 份,證明當事人確有擅自擺設攤點的違法事實及具體時間地點;
證據二:責令改正通知書1 份,證明當事人未整改的事實;
證據三: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個人基本情況,且當事人符合法定責任年齡。
2024年6月4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告字〔2024〕第Z004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2024年6月3日9點駕駛紅色電動三輪車在湘潭縣易俗河鎮云龍路與楊柳路交叉路口疏導點旁人行道踩板擺放藍色大塑料箱、白色小塑料箱和泡沫箱各一個,內均裝有魚貨若干,配有紗網1個,板凳1條,大型雨傘1把,占用人行道踩板面積約4平方米售賣魚的行為,違反了《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三條“……公共場所和其他街道經有關部門批準擺設的攤點,必須在指定位置營業,產生的廢棄物應當隨時掃除,保持場地整潔……”的規定。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第七項“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法規授權的部門責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項行為的,可以并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項行為的,可以并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七)擅自擺設攤點,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罰。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案件調查,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第七項規定,并結合《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法律法規行政裁量權基準》附件2的規定,除責令限期改正外,我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縣支行(賬號:18221901040005497)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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