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G00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4-11 10:18
行政處罰決定書
潭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G001號
當 事 人 :湘潭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XX 身份證號碼:511023XXXXXXXX3173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00XXXXXXXX9B
住 址 :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XXXXXXXXXXXXX
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本機關于 2024 年 3月13日對你(單位)涉嫌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單位)于2024年2月8日未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在湘潭縣易俗河鎮湘蓮大道輔道(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對面)隨意傾倒建筑垃圾6立方米。該行為違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情況屬實。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現場照片4份,證明當事人確有在湘潭縣易俗河鎮湘蓮大道輔道(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對面)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的違法事實;
證據二:現場檢查記錄、現場勘查記錄各1份,詢問調查筆錄5份,證明當事人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的違法事實,以及具體時間、地點、位置,該行為未經相關部門行政審批且系當事人所為;
證據三:湘潭XXXXXX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法人吳XX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雇請司機王XX的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各一份。
2024 年3月26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告字〔2024〕第G001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沒有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未經核準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的行為,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規定;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罰。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案件調查,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并結合《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法律法規行政裁量權基準》附件8的規定,該違法情況屬于輕微。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警告;
2 、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元)。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湖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縣支行,賬號:88260321000000165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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