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城執罰決字〔2023〕第004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3-08-18 18:41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潭縣城執罰決字〔2023〕第004號
當 事 人 :李XX
身份證號碼 ::430321XXXXXXXX7913
住 址 :湖南省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XXXXXXXXXX
本機關于 2023 年 3月 29日對你(單位)已涉嫌駕駛湘C6D022輕型欄板貨車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沒有隨車攜帶處置核準文件,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查明2023年3月28日晚上8時30分,李XX駕駛湘C6D022輕型欄板貨車,在湘潭縣易俗河鎮香樟路佳海產業園對面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沒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沒有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地點運輸傾倒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違反《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情況屬實。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現場照片5份、證明當事人確有在湘潭縣易俗河鎮香樟路佳海產業園對面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沒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傾倒建筑垃圾的違法事實;
證據二:現場檢查記錄、現場勘查記錄各1份,詢問調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沒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沒有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地點運輸傾倒建筑垃圾的違法事實,以及具體時間、地點、位置。該行為未經相關部門行政審批且系當事人所為;
證據三: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本人駕駛證復印件1份、湘C6D022輕型欄板貨行駛證復印件1份;詢問調查通知書1 份。
證據四:湘潭縣建筑垃圾和工程垃圾處置證1份。
2023 年3月29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告字〔2023〕第004號、潭縣城執罰聽告字〔2023〕第004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在運輸過程中車輛沒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沒有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地點運輸和傾倒建筑垃圾,違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管理條例》的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和《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法律法規行政裁量權基準》,“首次運輸和傾倒或重量10噸以下屬于輕微違法程度,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罰。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案件調查,根據《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并結合《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法律法規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縣支行(賬號:18221901040006597)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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