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城執罰決字〔2022〕第018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07-29 08:13
當事人(單位):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農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XXXXXXXXOP
類型: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陳XX
身份證號碼: 430321XXXXXXXX7413聯系電話:139XXXX9235
經營范圍:食品、肉類、蔬菜、水果、家禽、水產品、蛋類銷售、卷煙、雪茄煙零售。
經營場所:湘潭縣易俗河鎮天易示范區XXXXXXXX2棟10號
你(單位)于2022年7月14日涉嫌擅自在公共場地擺放物料,本機關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單位) 未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于2022年7月13日9時,擅自在湘潭縣易俗河鎮天易示范區朱雀路(現學區路)錦繡花園2棟10號門店外公共場地擺放桌子、辣椒、絲瓜等蔬菜(占用公共場地面積2.8㎡)的行為,構成擅自在公共場地擺放物料,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現場檢查記錄1 份、現場照片、現場視頻各1 份,證明當事人在湘潭縣易俗河鎮天易示范區朱雀路(現學區路)錦繡花園2棟10號門店外公共場地擺放物料的違法事實;
證據二:詢問調查通知書1 份、詢問調查筆錄1 份,證明當事人擅自擺設攤點的違法事實,以及具體時間、地點、位置,該行為未經相關部門行政審批且系當事人所為;
證據三: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個人基本情況,且當事人符合法定責任年齡。
2022年7月15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告字〔2022〕第018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擅自在公共場地擺放桌子、辣椒、絲瓜等蔬菜(占用公共場地面積2.8㎡)的行為,違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钡囊幎,根據《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罰。
綜上,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法律法規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當事人占用公共場地面積2.8㎡擺放物料的行為,違法程度輕微。本機關除責令改正外,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柒佰元整。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縣支行(賬號:18221901040005197)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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