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城執罰決字〔2022〕第006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05-20 09:12
當事人(單位):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XXXXXXXX8K
類型:個體工商戶 經營者:彭XX
身份證號碼:430321XXXXXXXX784X 聯系電話:15580XXXX78
經營范圍:電動自行車、電動輕便摩托車、三輪車、摩托車、及配件銷售維修。
經營場所: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XXX
你(單位)于2022年5月9日涉嫌在店外堆物、經營的行為,本機關于2022年5月9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單位) 未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于2022年4月7日擅自在門店外堆物、經營,執法人員當場開具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進行整改。2022年5月9日15時25分,你(單位)再次在門店外人行踩板上堆放全新商品電動摩托車、各種摩托車配件及廢棄的摩托車等(占用公共場地面積19.43㎡)的行為,構成擅自在店外堆物、經營,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現場檢查記錄、現場勘察筆錄1 份、現場照片、現場視頻各1 份,證明當事人確有擅自在湘潭縣易俗河鎮云龍東路60-5號門店前人行踩板上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違法事實;
證據二:詢問調查通知書1 份、詢問調查筆錄1 份,證明當事人擅自在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違法事實,以及具體時間、地點、位置,該行為未經相關部門行政審批且系當事人所為;
證據三: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且當事人符合法定責任年齡;
證據四:責令整改通知書一份,證明當事人責令限期內未改正違法行為。
2022 年5月10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告字〔2022 〕第006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擅自在公共場地堆放全新商品電動摩托車、各種摩托車配件及廢棄的摩托車等(占用公共場地面積19.43㎡的)的行為,違反了《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臨街門店經營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經營和作業”的規定,根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在店外堆物、經營、作業的,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將餐廚垃圾交給有資質的單位運輸、處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钡囊幎ǎ瑧斢枰蕴幜P。
綜上,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叁佰元整。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華融湘江銀行湘潭縣支行(賬號:88260321000000165)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2年 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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