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湘潭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3-03-24 08:20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
為規范行政復議案件咨詢工作,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優勢作用,確保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高效運轉,提升案件辦理質量和行政復議公信力,我辦結合行政復議工作實際,制定了《湘潭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工作規定(試行)》,現予以印發。
附件:湘潭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工作規定(試行)
湘潭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3年1月6日
附件
湘潭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
工作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深化行政復議體制改革,規范行政復議案件咨詢工作,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行政復議案件辦理中的作用,進一步提升案件辦理質量和公信力,根據《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于印發<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發[2020]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21]9號)、《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潭政辦發[2021]29號)、《湘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規定(試行)》(潭復辦發[2022]1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湘潭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根據湘潭縣人民政府的授權組建湘潭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并設立湘潭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咨詢專家庫。
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作為湘潭縣人民政府咨詢行政復議案件的機構,為重大、疑難、復雜行政復議案件的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行政復議咨詢專家庫作為湘潭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開展咨詢工作的專業技術儲備支持,對行政復議案件辦理中涉及特殊或者專門問題,提供專業技術意見。
第三條 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組成。
主任、副主任分別由行政復議機構的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擔任,但不兼任委員。
委員由符合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法學專家學者,行政機關或社會團體的法律專業人士,社會律師及有關領域的法律專家擔任。非隸屬行政機關的委員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條 行政復議咨詢專家庫成員一般由科研技術人才、執法部門實務工作者、社會律師、專業機構從業人員擔任。
第五條 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咨委會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行政復議與應訴股,負責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主要承擔以下工作:
(一)委員、專家的聘任、管理和監督;
(二)與委員、專家之間的日常聯絡溝通;
(三)征詢案件材料的收集、發送;
(四)咨詢意見的收集、反饋;
(五)其他與行政復議咨詢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委員、專家由個人申報或單位推薦,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遴選,經公示無異議后,報請縣人民政府同意后統一頒發聘用證書,聘期為3年,經續聘可以連任。委員、專家實施動態管理,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七條 下列行政復議案件可以征詢委員的意見:
(一)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二)法律適用上存在重大分爭議分歧的案件;
(三)涉及難以把握的專業性、技術性問題的案件;
(四)行政復議辦公室認為需要征詢的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行政復議案件承辦股室、分管負責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認為該案件屬于本條第一款案件范圍的,可以啟動案件征詢程序。
第八條 行政復議案件需要征詢意見的,由案件承辦股室提出申請,經分管負責人審簽,并報主要負責人同意后,提請行政復議咨詢論證會研究。
申請征詢意見的,應當向咨委會辦公室提交《行政復議案件咨詢申請呈批表》和《行政復議案件初審報告》。
《行政復議案件咨詢申請呈批表》應明確擬征詢委員的人數、人員名單、專業領域要求、時間和征詢方式等具體內容。
《行政復議案件初審報告》應包括案件基本情況、存在問題、爭議焦點、有關法律依據、提起征詢事項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的內容,可附有關案件調查、核實的事實、證據、依據等相關材料,但不得提任何傾向性意見。
第九條 承辦人應當對提供給委員和專家的案件材料作適當處理,不公開案件當事人信息。有關征詢的問題需要保密的,承辦人應當事先提出要求,由咨委會辦公室統一向委員和專家予以說明。
第十條 咨委會辦公室收到承辦股室提交的《行政復議案件咨詢申請呈批表》后,聯系委員并發送有關材料,辦理其他有關事宜。召開論證會的,咨委會辦公室應通知承辦人和所在科室負責人列席。
第十一條 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主任為行政復議咨詢論證會召集人;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可委托副主任代為召集。
征詢意見主要采取召開咨詢論證會或者單獨征詢意見等方式。召開咨詢論證會的,一般有3至7名委員參加,參加論證的委員人數應為單數。
采取單獨征詢形式的,委員會應提供個人簽名的書面咨詢意見入卷保存。采取召開征詢論證會形式的,委員可以在會上口頭發表意見,但應在會后3日內提供個人簽名的書面咨詢意見入卷保存。
第十二條 委員在履行職責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以個人名義獨立發表咨詢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查閱相關資料;
(三)列席案件聽證會;
(四)獲取相應補助。
第十三條 委員在履行職責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利用所獲得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間接謀取利益;
(二)不得以委員身份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其他活動;
(三)保守在履職中獲得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四)不得對外透露案件咨詢論證會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員在收到咨詢通知后,應當主動申請回避:(一)本人、家庭成員或者親屬在與咨詢事務有密切關系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中擔任董事、經理、監事等重要職務的;(二)本人或者親屬擔任案件當事人的法律顧問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三)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咨委會辦公室發現擬征詢的委員符合上述情形的,應當進行更換。
第十五條 超過半數以上的委員認為事實不清,有必要對所征詢的行政復議案件進行聽證或者補充調查的,可以要求查清事實后繼續論證。
承辦人應當根據委員建議查清有關事項,經業務股室負責人審核并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后,可重新啟動咨詢論證程序。
第十六條 委員提出的咨詢意見僅供案件辦理或者集體討論參考,不作為定案的依據。咨詢意見應當隨案卷材料一并歸檔存入案卷副卷,不得對外公開。
第十七條 承辦人應當在案件審結報告中就有關征詢委員情況作出說明,包括采納情況以及不采納意見的理由。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尊重咨詢意見,并及時反饋咨詢意見采納情況。對于不予采納的咨詢意見,承辦人應當制作《行政復議咨詢意見反饋函》以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名義向委員會反饋。
第十八條 因案件辦理,需要由專家提供專業技術意見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知專家提供咨詢意見,具體程序參照委員有關咨詢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委員和專家出具咨詢意見,依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報酬費用。具體由縣司法局根據有關標準及規定予以核發。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行政應訴應復事項需要委員、專家提供咨詢意見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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