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某不服福建省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案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05 08:49
【關鍵詞】工傷認定 因工外出 上下班合理路線 事實認定不清 變更
【基本案情】申請人賴某系第三人某公司勤雜工,2023年5月,第三人通知申請人到縣交警大隊參加培訓,培訓于當天16:35結束。16:43許,申請人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途經縣城西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隨后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2023年10月,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賴某受傷時繞道,舍近求遠,不屬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不予認定為工傷。申請人不服,于11月30日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申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否屬于因工外出期間,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傷害。為查清案件事實,行政復議機構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聽取各方當事人意見后查明,申請人是公司保潔員,周一至周五每天下午17:30需在公司門口承擔交通勸導員值崗工作,事發當天為周五,申請人培訓后需返回公司門口值崗。另調查發現,申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距離培訓結束不到10分鐘,且申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屬于培訓地點到公司常規三條路線中的一條,除非這10分鐘內出現了阻斷工作關聯的特殊事項,否則應當認定“因工”發生事故。《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工傷。申請人符合上述應當認定工傷情形,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路線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而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行政復議機關在查明事實基礎上,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復議決定,變更案涉《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對申請人予以認定工傷。
【典型意義】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優化了行政復議決定體系,強化變更決定的運用,并將變更決定的適用情形進一步類型化、精細化,有效提升了行政復議監督效能和救濟效率。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勞動者的切身權益保障,申請工傷認定是有關行政部門較為常見的履職申請,也是行政爭議易發領域,以行政復議變更決定解決工傷認定爭議,是行政復議便民高效原則的重要體現。本案中,被申請人未查明案件事實,認定申請人培訓后直接回家,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不予認定工傷。行政復議機構從申請人選擇的路線是否存在返回單位以外的其他目的地等阻斷工作聯系的事由等方面入手,深入用人企業、申請人家庭調查,認真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與第三人意見后,查清申請人培訓后并未直接下班,而是需返回公司值崗的事實,通過直接作出變更決定予以認定工傷,高效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避免了因重新啟動行政程序帶來的時間成本投入,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效能,為工傷認定領域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借鑒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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