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司法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司罰〔2021〕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9-18 10:54
當事人賴覺悟,男,漢族,1953年7月25日出生,住址湘潭縣易俗河鎮百花居委會八組,系湘潭縣天易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經查,賴覺悟曾在湘潭縣人民法院從事審判工作,任助理審判員,2013年7月從湘潭縣人民法院退休,2014年5月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執業機構湘潭縣天易法律服務所。2015年3月至6月在湘潭縣人民法院受理的六起民事訴訟中(即原告齊意訴被告胡郁全、唐慧提供勞務受害糾紛訴訟一案、原告湘潭嘉樂置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劉藺、劉桂林、尹紅、趙正秋等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訴訟四案、原告向玉輝與被告湘潭嘉樂置業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訴訟一案),賴覺悟分別擔任六案原、被告的訴訟代理人。賴覺悟上述訴訟代理行為違反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年司法部令第60號)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代理人”,屬違規代理行為。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調查筆錄、湘潭縣人民法院復函、湘潭縣人民法院(2014)潭民一初字第1708號、(2015)潭民一初字第363號、第115號、第116號、第117號、第118號民事裁判決書等證據證明。
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鑒于賴覺悟上述違規代理行為發生在2015年3月至6月,而我局對其立案查處時間為2021年5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我局作出如下決定:
一、責令賴覺悟改正,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
二、對賴覺悟違規代理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賴覺悟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湘潭縣司法局
2021年7月8日
附有關法規規章規定: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年司法部令第60號)
第四十一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活動的有關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代理人。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號公布,根據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
第三十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執業過程中應當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活動的有關制度,尊重司法機關、仲裁委員會和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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