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京湘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公開湘潭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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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CR-2022-01001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潭政辦發〔2022〕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和經開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湘潭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及其他各項用水,維護供用水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城市供水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湘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和使用城市供水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等,適用本辦法。
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城市用水包括生活、生產、經營和特殊行業用水。
第三條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各縣(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規劃、水利、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發改、公安、城管執法、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自來水生產、供應和運營維護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第四條 城市供水用水應當遵循合理開發水源、安全供水、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水量與水質并重,優先保障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事業發展的政策,加強水源保護和城市供水設施建設,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城市供水基礎設施,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經營和其他各類用水需求。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行城市供水節水事業科學技術進步政策,鼓勵供水與節水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城市供水節水的現代化水平。
第二章 水源保護與水質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優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第九條 根據國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規定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隔離防護設施。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及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應當統籌建設應急備用水源。應急備用水源的建設由發改、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自然資源規劃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協調配合。
第十二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廠取水口周圍的水域內,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設立水源保護標志或者告示牌。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水廠周圍劃定保護范圍,設定保護標志,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應當依法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監測和檢查。
水質檢測結果應當按規定定期公布,并接受衛生健康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改、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編制供水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設施(含二次供水設施,下同),應當符合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和水資源保護要求,并按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新建、擴建、改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方案的意見,并將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方案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方案應當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確保供水安全。
第十六條 城市供水設施使用的設備、管材和器具,應當符合國家、省和行業的相關技術標準及規范。
第十七條 新建用戶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已建用戶遵循自愿原則進行水表出戶改造,實現一戶一表、計量到戶。
第十八條 城市供水設施建設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在規劃設計方案審查、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出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企業的書面意見。
第十九條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設施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及規范,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禁止無資質或者超資質范圍承接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業務。工程竣工后,應當組織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等單位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報裝接水;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鄉建設檔案機構,并向城市供水企業備案。
第二十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時,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
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改、財政等部門制定改造計劃,由供水企業負責籌資逐步改造管齡老化、管材落后、管徑偏小的城市供水管網。
第四章 供水與用水
第二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后,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接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及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發改、市場監管、公安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委托專業的城市供水單位運行、維護和管理城市供水設施,并簽訂城市供水經營委托協議,明確責任義務和退出機制。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對城市供水設施運行安全和城市供水水質負責,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和取水許可證、衛生許可證;
(二)有符合標準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輸配水設施;
(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具備水質檢測能力,能夠開展與供水規模相適應的原水和供水水質自檢;
(五)從事凈水、水泵運行、水質檢驗等崗位的人員應當經健康體檢和專業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城市公共供水實行特許經營的,應按照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施行。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加強管理,提高制水質量,減少水損,降低成本,實行優質服務承諾制。
第二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城市主城區每1平方公里設置不少于一處管網測壓點,在管網末梢位置上適當增加設置點數,并能連續測定供水壓力,保障管網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高層建筑或者高地建筑,因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壓力滿足不了給水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設置二次供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保障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暫停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造成大面積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搶修的同時設法告知用戶,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連續超過24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為用戶安裝結算水表,定期抄表計量,由城市供水企業與用戶直接結算。結算水表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并按照國家規定的周期進行檢定。經檢定不合格的,應當予以更換。
第二十八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定期抄表計量;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交付水費。對城市居民用戶,實行一戶一結算水表,由供水企業與用戶直接結算。
不同性質的用水用戶應當分別裝表計量。未分別裝表計量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通知用戶限期安裝分類水表。逾期未分別裝表計量的,從高適用水價。
因結算水表發生故障無法抄表計量的,故障期間內按照用戶前十二個月平均用水量計收水費,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自發現故障或者受理用戶故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排除故障。
用戶因故要求停止供水的,應當及時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需要變更用戶的,應當由變更后的用戶與城市供水企業另行簽訂供水合同。
第二十九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制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企業應急預案,并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發生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時,有關方面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服務標準,設置經營、維修服務網點,公布水質、水價和維修服務的標準、期限及收費等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設立服務專線,受理用戶的查詢、投訴,及時答復、處理用戶反映的用水問題。
第三十一條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根據“覆蓋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分類定價”的原則,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水價制度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行階梯式水價和超定額累進加價超過基本水價的水費收入應設立專項資金,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則,專項用于城市第二水源建設、管網改造、完善計量設施和供水水質工藝改造等。專項資金的使用由城市供水企業提出使用建議,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二條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水價標準和計量數值按時交納水費,不得拖欠和拒交。
用戶未按合同約定交納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可依據合同約定,向欠費的用戶送達《催款通知單》并加收違約金;自催告之日起超過60天,用戶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支付水費和違約金的,城市供水企業可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采取限水措施或中止供水服務。被停止供水的用戶交清拖欠的費用后,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12個小時內恢復供水。
對總表供水的居民小區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城市供水企業提前10日通知用戶。對重要的用戶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必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城市供水企業對欠費用戶停止供水的,不得影響對其他正常交費用戶的供水。
城市供水企業應根據市有關單位委托,在向用戶收取水費的同時,收繳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水資源費,并按時上繳財政專戶。
第三十三條 因房屋征收需要遷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30日告知城市供水企業,并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相關協議。
第三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時,建設單位要按照規劃和有關規范要求設置消防、環衛、綠化、市政用水等專用栓。
城市消防栓專門用于消防取水,禁止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開啟、使用。城市消防栓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維護。維修經費由城市維護費列支。
第三十五條 消防、環衛、綠化、市政等用水,設立專用栓,實行裝表計量收費;暫不具備裝表計量條件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申請按城市年供水量3%的水量以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階梯價格,由政府包干購買。城市供水企業對城市低保、特困家庭用水實行免費的,城市供水企業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相應的水費補貼。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上取水;
(二)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將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三)繞過結算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偽造、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結算水表或者設施封印;
(五)擅自安裝、毀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企業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常用流量和實際用水時間計算取水量。實際用水時間無法確定的,按照12個月的行業或者個人平均用水時間計算。
第三十七條 城市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改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年度用水計劃確定城市年度用水計劃,并實行總量控制。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年度用水計劃、用水定額和非居民用戶近三年平均用水量及發展需求等因素,在每年年底前核定各非居民用戶的用水計劃。
對新增非居民用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用水定額、行業平均用水水平以及該單位發展需求,核定其用水計劃。
第三十八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非居民用戶的用水量和相關用水資料。
非居民用戶應當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做好用水和節約用水統計工作。
第三十九條 鼓勵用戶采用技術、經濟等手段加強用水管理,調整用水結構,改進用水方式,科學、合理、有計劃、有重點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率,避免水資源浪費,努力創建節水型城市,實施可持續發展。
從事賓館、餐飲、娛樂、醫院、洗車、洗浴、游泳等場所經營的,必須安裝使用節水設施、節水器具,必須安裝廢水、廢棄物收集處理設施,采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節約用水工藝,以及廢水、廢棄物收集處理工藝。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并批準后方可通水。
第五章 供水設施管理與維護
第四十條 城市供水企業對其管理的供水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檢查維護,加快供水管網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
第四十一條 結算水表在戶外的,結算水表端口前(含結算水表)的供水設施已移交城市供水企業的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管理和維護,結算水表端口后的供水設施由產權主體負責。結算水表安裝在戶內的,用戶應當對其建筑產權范圍內供水設施盡管理責任。
結算水表和表箱由用戶負責保護,應當保持內外清潔,箱蓋完好,無堆壓物。因用戶原因造成損壞的,其維修、更換等有關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四十二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按照確保用水安全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和維護,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設備、新管網投產前或者舊設備、舊管網改造后,城市供水企業必須嚴格進行清洗消毒,按國家規定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護范圍內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
(三)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或與其直接相連的管道上裝泵抽水;
(五)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裝置或者接地導線;
(六)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城市供水企業查明建設范圍內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情況;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安全保護措施,并負責實施。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損壞的,由城市供水企業組織搶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因城市建設確需改裝、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協商采取措施,并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七條 城鎮老舊小區的供水管網改造費用,可通過政府補貼、企業自籌、用戶出資等方式籌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城市供水企業、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等其他單位及個人,有違反《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城市供水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或處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
第四十九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等負有供水管理行政職權和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用戶提供用水。
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提供用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凈化處理水。
二次供水,是指從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另行通過貯存、加壓等設施為用戶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是指建設單位或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城市供水企業等能夠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日常管理維護及二次供水水池清洗消毒的單位。
城市供水工程,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系統中的取水設施、凈水廠、輸配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建設、二次供水工程。
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從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用于貯存的水池、水罐、加壓設備等。
結算水表,是指用于城市供水企業與用戶發生計量和水費結算的終端計量水表。
用戶,是指通過結算水表與城市供水企業發生供水用水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并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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