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水利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水罰字〔2023〕0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3-06-06 10:37
當事人:李定泉
住 址:湖南省湘潭縣石潭鎮八角亭村高茅組
身份證號碼:430321**********30
你未經湘潭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在漣水河左岸湘潭縣石潭鎮八角亭村高茅組地段河道管理范圍內違規建房的行為一案,經湘潭縣水利局調查核實,現查明:
你于2023年2月上旬開始擅自在漣水河左岸湘潭縣石潭鎮八角亭村高茅組地段違規建房。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稈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五)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以及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有《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四)、(五)、(六)項或者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額度為10000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條第(二)、(三)、(七)項規定的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額度為5000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條第(八)項規定的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額度為10000元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局依法對你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對你處以肆仟元罰款;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縣支行繳納罰沒款(戶名: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帳號:800**********10)。逾期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按有關規定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雨湖區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水利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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